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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8日 ,A哥家屬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為由,向門頭溝法院提請訴訟,起訴北京市自行車運動協會和上述7名騎友,要求賠償各類損失約147萬余元,“起訴狀稱車協對騎行活動未盡到組織管理監督職責,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7名車友未盡到妥善的管理協調、安全防護義務,更未盡到必要的照顧及注意的義務。事故發生時騎友無一人在現場,未采取任何積極有效的救護、幫助措施。被告應對A哥的死亡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該案于11月17日下午在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完成了第二次庭審。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中國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馬法超對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騎行、登山、徒步等戶外運動近年發展勢頭迅猛,這是我們國家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質量提高的必然產物,說明人們有相應的健身和娛樂需求,這對體育相關產業的發展是一個良機,同時也對國家的配套設施、團體的相關服務、企業的產品質量尤其是個人的風險意識等提出更高的要求。產生類似法律糾紛的原因,主要就是風險意識不足,保障措施不到位。作為其他參與人,在能力范圍內有一定的互助義務,但這個義務應有一定限度。“目前,民間自發的活動也好,商業性的比賽也罷,產生的糾紛問題都可以在現行法律法規中找到相應的解決條款,沒有必要再另行立法。”
馬法超表示,在普通的騎行活動中,組織者應該事先做必要的告知,通知參與人此次活動的參與條件、物質保障和必要的風險提示等內容。最好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權利和義務,“這一點,除了比較規范的商業活動外,AA制的活動及公益性活動,也都要盡量做到這一點,這樣可以事先避免一些無意義的糾紛。”而從參與者的角度,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成年人,應當有基本的風險意識,“評估自身能力是否可以從事該項體育運動,在經驗、體力、運動知識和裝備方面,都應努力準備,這是基本要求。同時,為了轉移或減輕意外傷害帶來的損失,盡量要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
在本案公布之后,北京某自行車工作室吸取教訓,在發布活動消息時,著重在“免責申明”中強調“本次活動為非營利自助戶外活動”,還建議車友為本次活動購買一份短期或單日保險,且必須是騎行保險。但更多騎行活動組織者報以觀望態度,網友“火山”評論稱:“這案例簡直和我現在組織騎行隊伍很相似,坐等判決結果。現在都不敢組織騎單車了,每次都說AA制、風險自負,真出大事很麻煩,每次組織提心吊膽的。”
騎友的意外傷害事件目前在國內的騎行活動中已不少見,在完善相關組織和管理方的保障、服務措施之余,自行車運動的參與者也應提高科學騎行和自我安全意識,這也是中國自行車運動未來發展必須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記者 慈鑫 梁璇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