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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敦力因價格壟斷被罰逾億 發改委:損害消費者利益
當事人制定的各銷售環節價格表涵蓋心臟血管業務部、恢復性療法業務部和糖尿病業務部的各項涉案產品。經對心臟血管、恢復性療法和糖尿病等各業務部產品的平臺商和經銷商進行核查,平臺商和經銷商均嚴格執行了當事人固定的涉案產品轉售價格或限定的最低轉售價格。
(略)業務部在對區域經理2016財年的考核中,把區域內經銷商執行最低投標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該部門2015年生效的內部管理文件《(略)投標管理流程與規范》中規定,經銷商就(略)產品投標時“產品報價和價格底線方案需報至(略)大區經理審核”,“經銷商不得擅自調低應標價格或突破價格底線方案”。(略)業務部相關負責人在2015年12月發給銷售經理的“關于地市級招標投標主體及第一負責人的確認”郵件中,強調進行“招標價格的把控”,“共同努力維護好終端價格”,“在價格管控上,絕對要杜絕任何低級錯誤的發生,對于亂投標的經銷商必須中止其經銷權”。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在(略)地級市招標,以及(略)一些醫院的招標中,當事人均對經銷商的投標價進行了限定和審批。2015年12月,經銷商低于限定價格參加(略)市(略)家公立醫療機構醫用耗材帶量采購并入圍,當事人最終要求該經銷商撤銷了所有入圍產品。
(略)業務部制定了(略)產品經銷商串貨的處罰規定,經銷商一旦被發現有低價串貨行為,不論金額大小,原則上一律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或者處以大額罰金,取消經銷商訂單折扣和信用額度。
對于單價較高的(略),醫院或者部分患者向經銷商詢價購買,(略)業務部的相關負責人于2015年4月、9月、10月、12月以及2016年3月,多次向(略)中國銷售團隊群發郵件,要求進行“價格保護”,共同維護市場價格,要求經銷商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轉售價格進行了報價和銷售。
此外,當事人還采取了限制經銷商轉售商品的銷售對象和銷售區域、禁止經銷商銷售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品牌產品等措施,這些限制措施與縱向價格措施并用,進一步強化了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實施效果。
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財務數據,經核算,2015年度當事人受上述違法行為影響的中國境內市場涉案產品銷售額為29.63億人民幣。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經銷協議、分銷協議、投標管理文件、產品價格表、業務往來郵件、財務報表,以及從平臺商、經銷商處提取的轉售價格數據等證據材料為證。
三、 當事人達成并實施的上述壟斷協議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當事人在本案中的交易相對人包括平臺商和一級經銷商,且平臺商和一級經銷商均為獨立法人,與美敦力沒有股權、實際控制權等關聯關系。當事人通過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固定涉案醫療器械產品的轉售價格、投標價格和到醫院的最低價格,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主要表現在:
(一)排除、限制了經銷商之間的價格競爭。高值耗材和可植入醫用設備市場存在較高的技術壁壘,并且廠商主要采取轉售的銷售方式,經銷商之間的公平競爭是促進產品競爭、形成合理市場價格的重要方面。由于當事人嚴格設定了涉案產品各轉售環節的價格或最低價格,與其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了壟斷協議,并且通過限制銷售對象、銷售區域、禁止銷售競爭性產品等措施,進一步強化了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效果,排除、限制了經銷商之間的競爭。
(二)限制了醫療器械行業品牌間的競爭。醫療器械作為一種特殊商品,同一種醫療器械在一家醫院銷售的品牌數量比較有限,對大部分醫療器械產品消費者一般只能在醫院購買、使用,消費者在不同品牌之間的選擇空間也極為有限,因此,醫療器械品牌間的競爭并不充分。經綜合分析當事人涉案產品的市場份額、當事人的財力和技術條件等因素,當事人在心臟血管、恢復性療法和糖尿病醫療器械領域處于行業領先位置,當事人限制經銷商通過降低價格等方式與其他品牌經銷商進行競爭,并禁止經銷商銷售其他競爭品牌的產品,進一步擴大了對競爭的限制,阻礙了市場價格機制正常發揮作用。
(三)損害了終端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由于當事人限定了相關醫療器械產品的最低轉售價格、投標價格,以及到醫院的最低價格,并且禁止各個轉售環節降低價格,通過各種措施維持醫療器械產品高價,損害了醫院等終端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增加了患者的負擔。在消費者直接向經銷商詢價購買某些涉案產品時,當事人要求經銷商進行“價格保護”,排除了消費者以低于限制價格購買涉案產品的機會,損害了消費者利益。
四、 本機關處理決定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與其交易相對人就涉案產品達成并實施固定轉售價格和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且當事人在多次陳述意見過程中沒有主張、也沒有證明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豁免情形和豁免條件,依法應予以處罰。
調查期間,當事人多次陳述意見,承認其涉案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主動制定整改措施,以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請求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當事人的整改措施包括:全面取消轉售價格限制,允許平臺商直接向終端銷售,不再限制經銷商向跨區消費者進行銷售,在具有市場力量的產品經銷中取消排他銷售限制,修訂經銷協議、招投標管理制度、經銷商管理政策有關規定,加強員工反壟斷合規體系,完善公司反壟斷合規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考慮到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及平臺商、經銷商、終端等各個銷售環節,違法程度較深;在嚴格固定轉售價格、限定最低轉售價格的基礎上,同時縱向限制銷售對象和銷售地域,禁止銷售競爭品牌產品,限制措施較為全面;調查中后期較好配合調查,主動進行整改等情節,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決定:
一、 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固定向第三人轉售醫療器械產品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醫療器械產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
二、 對當事人處2015年度中國境內市場涉案產品銷售額百分之四的罰款,計人民幣1.1852億元。(大寫:人民幣壹億壹仟捌百伍拾貳萬元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上繳國庫。收款人全稱:(略);賬號:(略);開戶銀行:(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6年12月5日
編輯:秦云
關鍵詞:美敦力 價格壟斷 1.1852億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