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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草案:賣家騷擾買家刪差評最高罰50萬
虛構價格、炒作信用、假冒商品、快遞糾紛……蓬勃發展的電商和網購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亟須規范。昨天,電子商務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提出,電商經營主體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的,不需要工商登記;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造成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損失的應當賠償;電商經營主體不得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違反規定最高可罰50萬。
現狀
電商交易安全亟待加強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祖善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十二五”期間,電子商務年均增長速度超過30%。2015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20萬億元;網絡零售額3.88億元,其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3.23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達到10.8%;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躍居全球第一;電子商務就業人員達2690萬人;互聯網對中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到7%。
當前,電子商務發展也面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一是法律體系和商業規則有待完善;二是市場秩序有待規范,交易環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體制有待理順,交易安全保障
亟待加強。近年來,許多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議案和建議,希望加快電子商務立法。2013年12月,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工作。
呂祖善表示,電子商務法立法,旨在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建立開放、共享、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草案著力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到法律作為制度確定下來。
草案分總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電子商務交易保障、跨境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個章節九十四條。
■禁止五類不正當經營行為
★擅自使用與他人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知名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業標識,誤導公眾,導致市場混淆;
★假冒鏈接、混淆鏈接等不正當鏈接;
★攻擊或入侵其他經營者的網絡系統、惡意訪問、攔截、篡改其他經營者的網絡店鋪,影響正常經營活動;
★擅自使用政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電子標識,引人誤解;
★利用服務協議等手段,限制交易、濫收費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草案
1電子支付
造成損失應返還資金并賠償
時下,電子支付已經在網購中廣泛使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務。
草案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
不符合國家有關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返還資金、補充差額、賠償應償利息損失的責任。同時,應對賬戶實行實名
制管理,不得開立匿名、假名賬戶。
草案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用戶相關通知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
擴大;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電子商務 草案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