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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烏蘭察布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萬壽提起公訴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萬壽(副廳級)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指定興安盟檢察分院審查起訴。2016年12月22日,由興安盟檢察分院依法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肖萬壽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肖萬壽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肖萬壽,聽取了其委托的辯護人的意見。興安盟檢察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肖萬壽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無法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編輯:薛鑫
關鍵詞:政協 肖萬壽 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