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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舞”擾民怎么辦?健身活動擾民將予以治安處罰
本報訊(記者 李澤偉)昨日上午,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三次全體會,審議《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訂草案)》。會上還表決通過了接受杜德印辭去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主任職務請求的決定。
機關學校體育設施將有序開放
針對社會關注的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問題,《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場地、設施按照資源共享、互惠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則,對專項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和本社區的健身社會組織、健身團隊有序開放。對于中小學校的體育場館和設施,條例草案規定,其主要在鄉鎮政府、街道辦轄區和社區內有序開放。
此外,因“廣場舞”而擾民等問題今后也將有法可依。本市擬立法規定,單位和個人舉辦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健身活動場所的規章制度,合理使用并愛護健身設施,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宣揚迷信,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違反規定,利用全民健身活動擾亂公共秩序,宣揚迷信,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政府規章滿兩年應制定法規
會議還審議《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訂草案)》。據悉,《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自2001年實施,此次修訂草案增加了有關立法宗旨和原則、代表大會審議法規案的程序、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程序、政府規章滿兩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等規定。
修訂草案提到,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規章。
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期間,該行政措施可以繼續實施。
此外,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專家、市人大代表、群眾等方面的意見。聽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編輯:梁霄
關鍵詞:廣場舞 健身 活動 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