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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修訂稿:公共場所攜仿真槍可拘十天
3 疏于管理致使信息泄露將處罰
去年,多起大學生遭到電信詐騙后死亡的事件受到廣泛關注,其背后暴露出個人信息保護缺失等問題。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七條專門就此新增規定,其中包括疏于管理致使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將受到處罰。
規定為,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出售、提供、傳播公民個人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因疏于管理,致使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4 公共場所拉客招嫖可拘15天
按照現行規定,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征求意見稿擬將此條規定修改為: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
按照目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擬將情節較輕的“5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2000元以下罰款”,同時增加了對相關場所的處罰措施。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洗浴業、按摩業及其他服務業的場所實施前款行為或者對發生在本場所的賣淫、嫖娼、賭博、吸毒活動,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停業,仍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
征求意見稿普遍提高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數額。對于這一變化,王旭表示,處罰數額與經濟發展水平有很大關系,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于2005年通過,距今已有12年,經濟發展水平較過去已有很大提高,適當提高處罰數額是有依據的。
此外,提高處罰數額是否恰當還應該具體分析,要看一些行為是否需要通過重罰達到處罰的目的,以及通過提高處罰數額達到規范行為的目的。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拘留 罰款 ,處 真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