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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紅通”二號人物李華波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扎實的證據鏈,使得法庭采信了許軼峰的證言,這一事實的認定對李華波的判決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法院最終以不誠實接受贓款罪判處李華波15個月監禁,在服刑滿10個月、減刑5個月后,被遣返回國。
"紅通"2號嫌犯李華波被遣返回國
2015年5月9日下午4點20分,在新加坡服刑了10個月的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所乘坐的航班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落地,兩名公安人員押解李華波走出機艙。隨后,在機場,來自江西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李華波依法訊問后,宣布了對其的逮捕程序。
李華波自述:父親過世都不知道 后悔走上貪腐路
李華波,在百名嫌犯紅色通緝令名單上排在第二位。新加坡和我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李華波出逃前又做了周密的準備,他的成功遣返,在追逃方式、工作機制、國際合作等方面,都非常有典型意義。
李華波(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原股長):國外這幾年天天打官司,坐牢,還不如回國了。就是后悔自己如果不做這個事,就不會到今天這個地步。像我家里的話,當時我走的時候我父母也在,正是希望我在身邊的時候,給他們養老送終的時候,自己還給他們背個這么大的包袱。像我父親去年過世的時候我都不知道,我家人也不告訴我,這個事我真的是后悔,真的很難過這個事。>>閱讀詳細
李華波缺席 法院沒收其違法所得
早在李華波被遣返前,在積極和新加坡方面進行合作遣返李華波的同時,我國還在李華波缺席的情況下,啟動了對他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我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訴法,增加了一項規定,就是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根據這一程序,人民檢察院對在逃嫌犯在國內外的贓款贓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沒收、凍結等申請,并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相關國家執行我國裁決。這項規定,也為我國對李華波違法所得案的審理提供了依據。
2014年8月29日,李華波違法所得案在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李華波涉嫌貪污犯罪,逃匿一年以后不能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特提出沒收李華波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申請。
2015年3月3日,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華波違法所得作出沒收裁定,沒收范圍包括轉移到新加坡的545.42萬新元涉案資產。
編輯: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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