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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養老保險發展將提速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業界熱議的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稅收優惠政策有望于今年落地實施。專家認為,以稅收優惠等措施加快養老保險體系中“第三支柱”的發展,可以對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不足加以補充,提高養老金替代率,滿足個人多層次的養老需求。
目前,我國65歲以上老人占人口總比例超過了10%,已經遠遠超過國際老齡化標準,而我國居民的養老準備卻嚴重不足。清華大學等機構發布的《2016中國居民退休準備指數調研報告》顯示:2016年我國居民退休準備指數為6,較2015年的6.51出現明顯的下滑,居民養老困境逐年凸顯。
專家認為,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作為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三支柱”,以稅收優惠等措施加快其發展不僅能夠補充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不足,緩解日益突出的老齡化問題,而且能夠增加居民選擇,提高養老金替代率,滿足個人多層次的養老需求。
從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經驗來看,針對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收益的稅收優惠通行的政策是EET(Exempt Exempt Tax)稅制,即允許雇員從他們的稅前收入中扣除養老保險繳費額,并減免養老基金投資收益所得稅,只對養老金領取額征收個人所得稅。EET稅制反映的是長期養老金儲蓄、在生命期間里收入再分配的性質,考慮到這期間物價上漲因素,這種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產品實際能起到個稅“減負”作用。
事實上,我國個稅遞延型養老險問題從研究到現在已經有10年時間。上海市2006年開始研究試點方案,2008年天津啟動試點工作,不過,這一試點隨后被叫停。此后,2014年財政部、人社部、國稅總局聯合出臺了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實施遞延納稅政策,實質上為個人稅延養老險的實施提供了參考。2015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保監會聯合發文,明確實施個人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也為未來實施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的稅收優惠政策提供了經驗。“十三五”規劃也明確提出,推出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
“引入個稅遞延稅收優惠政策,為個人應對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大幅下降的風險提供了新的思路,是老齡化形勢下各國普遍采用的政策。”社科院中國財稅研究中心副秘書長劉柏惠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政策意義非常重大。”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楊良初對記者表示:“我國的現狀是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獨大,養老保險主要靠政府來支撐,責任都壓在政府肩上。遞延稅收政策促進解決養老第三支柱的問題,使得保險制度能回到良性和可持續發展的狀態。”
楊良初指出,養老保障體系中,政府和市場都要發揮作用,應推進社會資本多元化,通過發展商業保險促進市場對養老保險的分擔作用發揮出來。不過他也坦言,促進商業保險發展的關鍵在于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但依靠單一的稅收刺激政策可能還難以完全調動積極性,在他看來,需要在商業人壽保險所得稅、營業稅等其他財稅層面也做好政策配套,真正調動市場主體參與。
對于推進的路徑,楊良初表示,選擇地區性試點,可以先在經濟發展比較好,商業保險有需求有承受力的地區先行嘗試,探索政策的可行性,然后再調整完善。
劉柏惠表示,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細節需要進一步細化。實行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要事先明確好保障對象、優惠模式及投保賬戶等問題,不僅要考慮到稅收優惠對政府財政收入的影響,還要考慮到政策可能帶來的福利累退效應。
如何確定個人可享受延稅優惠的最高個人繳費額是目前最受關注的問題之一。過低,則無法達到鼓勵人們養老儲蓄,并在年老時獲得較為充足的養老金的效果;過高,則會影響地方當期財政收入。事實上,個人稅收優惠型商業健康險的實施過程中,就遇到類似的難題,現行免稅額度吸引力不大,造成險種覆蓋面遠低于預期。
此外,劉柏惠表示,政策推行中需有效應對各類潛在的不公平問題。由于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制,個稅遞延優惠政策必然會造成社會財富的再分配,收入高的人群從稅收優惠中獲得的好處反而高于收入低的人群。為此,可以考慮實行比率限制和定額限制相結合的方式,通過雙重限制,將養老保險可稅前扣除的額度,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同時,可以考慮設置稅收優惠幅度隨著個人收入水平的上升而逐漸遞減的制度,把享受較多稅收優惠的對象限定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之內。最后,可以考慮直接對低收入者進行補貼,激勵其購買補充性的商業保險。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養老保險 商業 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