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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提案建議增設“噪聲污染罪”!誰破壞環境就要誰買單
“噪聲污染、破壞草原應當單獨定罪。”8日,參加省政協十一屆五次會議聯組會議的省政協委員、大成律師事務所主任沈永明認為,環境問題引發輿情討論,百姓渴望長久的環境健康的愿望日漸迫切。眼下,除了《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環保法律之外,刑事法律規范作為法益保護的最后一道屏障,對環境惡化的懲治工作承擔著重大責任,縱觀現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環境犯罪在立法上亟待改進。
我國刑法目前將環境犯罪的大部分條文規定在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環境犯罪所侵害的法益與此章其他罪名所侵害的法益不相統一。除了分則第六章第六節的集中規定,其他與環境犯罪相關的罪名卻分散在各個章節之中,罪與罪之間的聯系并不緊密。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現行刑法的編排自成體系,將具體罪名分成十類,每一章規定一類犯罪,將“環境犯罪”放入一小節中規制輔以夾雜在其他章節中的立法方式,使得環境犯罪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地位不足,與現代社會環境污染現狀與環境刑事治理緊迫性不相符合的。此外,就我國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現有的保護范圍遠遠無法滿足環境保護的現實需要。以草原環境為例,草原占我國國土面積的33.6%,但近年來,我國草原面積不斷減少,沙化嚴重,導致各地沙塵暴肆虐。我國1979年刑法和現行刑法在對環境犯罪的主觀歸責上只規定了故意和過失兩種歸責原則,但在實踐中,環境犯罪行為人主觀罪過認定較為困難,在環境污染相隔時間長、企業實施污染行為等情形下,要求認定污染者具有故意或過失的證明難度大,使得這些行為難以入罪。
沈委員提案建議:一是新設“侵害環境罪”一章,提升“環境犯罪”在刑法體系中的位階。將“環境犯罪”的罪名獨立成章,并將分散在現行刑法各章節中的相關罪名納入其中。可以體現環境犯罪客體的獨立性和環境犯罪的特定危害性。二是在刑法中適當增設一些環境犯罪的新罪名,建議在立法時增設破壞草原罪、污染海洋罪、噪聲污染罪等等,酌情填補一些新型個罪。三是應將罰金刑作為環境犯罪的主刑。對于所有的環境犯罪一概采取罰金的形式讓其接受刑罰處罰,并讓犯罪人以不被剝奪自由的方式回歸社會,彌補環境犯罪造成的損失。將罰金數額細化,額度應確定統一標準,對于總金額可以適當高于實際損失,但并不能過分高于這個數額。最后,減少自由刑和罰金刑并處的刑罰模式。對一些社會危害性較小,污染和破壞環境后果輕微的環境犯罪,只規定單處罰金,對危害后果嚴重的重大環境犯罪才規定罰金刑與自由刑并處的刑罰措施。如此規定,既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又可以為修復環境提供資金支持。
編輯:薛鑫
關鍵詞:委員提案 提案建議 噪聲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