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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未撫養兩女要求贍養勝訴 網友質疑是否公平
贍養義務,該不該如此“絕對”
高揚
浙江省慈溪市60歲的范女士為讓兩個女兒支付她花費的2萬余元醫療費和每月的生活費,將兩個女兒訴至法院。女兒稱,自己年幼時母親從未履行過撫養義務,現在就喪失了要求贍養的權利。慈溪市法院認為,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該義務的發生不以子女未成年時父母是否對其進行撫養為條件。綜合范女士的經濟狀況和身體條件,法院最終判決兩個女兒每人每月各支付范女士生活費250元。
法院的判決引發了網友的熱議。有網友質疑:子女對未曾撫養過自己,甚至對自己有過遺棄、虐待等犯罪行為的父母,是否依然要履行贍養義務?不分具體情況,把贍養當作必須無條件履行的“絕對義務”,這樣的規定公平嗎?
贍養是法定義務
父母慈愛,子女孝順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可是,卻也總有父母在自己應該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時不在場,從而導致其年邁需要子女照顧時,子女沒那么主動。范女士的遭遇是這樣,重慶市江北區的胡建國與兒子蔣小杰(從母姓)之間也是如此。
在小杰出生不到兩個月時,父親胡建國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父親出獄后兩年多,與小杰的母親離婚。雙方約定,小杰由其母親撫養,若父親胡建國有錢則要給撫養費。父親出獄后一直沒有工作,未撫養過小杰也未支付過撫養費。
如今,小杰已過而立之年,在某公司上班,而父親也已年逾花甲。面對父親要求其每月支付500元贍養費的訴訟請求,小杰說:“他與我母親離婚后,我隨母親生活,他沒有支付過撫養費,他坐牢及后來的勞教經歷對我的成長有不良影響,給我造成了陰影,我不同意支付贍養費。”小杰還表示,自己的月平均收入約為2000元,收入只夠支撐家庭開支,信用卡還欠款約5萬元,無法支付贍養費。
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胡建國已年滿六十周歲,無生活來源,蔣小杰作為胡建國之子應該承擔贍養扶助義務。胡建國未履行對兒子蔣小杰的撫養教育義務,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亦應予以批評教育,但不能成為蔣小杰不履行對胡建國贍養扶助義務的理由。綜合蔣小杰的經濟狀況和家庭情況,法院最終酌情判決其每月支付胡建國贍養費200元。
“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未履行撫養義務不能成為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重慶市江北區法院的判決重申了子女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屬性。
而從法律規定來看,也明確了子女對父母應該承擔的贍養義務。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也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在和子女的贍養糾紛案件中,范女士和胡建國的部分訴求獲得了法院支持。記者查閱資料發現,在法院判決的贍養糾紛案中,也大多以子女應該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支付父母贍養費為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法官李瑤瑤告訴記者,法院在審理贍養糾紛案件時,如果查明父母確實無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而子女又有負擔能力的,一般都會支持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
編輯:梁霄
關鍵詞:母親 撫養 贍養 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