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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院前急救條例今起實施 急危重癥患者可享搬抬服務
2016年7月22日頒布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今天正式實施。《條例》明確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是基本公共服務和城市安全運行保障的重要內容。針對在實踐中存在的轉運患者不規范、人員車輛配備不規范、收費不規范等問題,《條例》明確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統一規范和標準。
機動車應主動避讓救護車
《條例》規定,院前救護車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受法律保護,并享有下列權利:依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使用公交專用車道、消防車通道、應急車道;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在禁停區域或者路段臨時停車;免交收費停車場停車費和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機動車駕駛人在行駛中遇有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院前救護車,應當采取停車、減速等方式主動避讓;因避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免予行政處罰。
不得因收費問題延誤救治
《條例》中規定,院前醫療急救機構的急救人員應當及時接聽派車電話,在規定時間內出車;及時與患者及其家屬取得聯系,詢問病情、指導自救;按照醫療急救操作規范對患者實施救治,并將患者及時轉運至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按照規定標準收取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費用,不得因收費問題延誤救治。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應當根據患者情況,遵循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及其家屬意愿的原則,將患者及時轉運至具有相應急診搶救能力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決定送往相應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進行救治: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疑似突發傳染病、嚴重精神障礙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患者轉運的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患者被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前,調度機構和急救人員應當與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進行溝通,將患者有關情況提前告知擬轉運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做好接診準備。患者被送達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后,急救人員應當與接診醫生、護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診療及用藥情況等信息,并按照規定填寫、保存病情交接單。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應當設置專線電話,并保持24小時暢通,保證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度機構、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及時溝通院前醫療急救相關信息。
急救直升機每小時4萬元
記者注意到,患者及家屬可以在120網站上查詢了解救護車的價格。救護車接送患者時要按照里程計價。以救護車使用費為例,該費用不包括院前急救搶救的費用,車輛使用3公里以內50元,3公里以上每公里7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計算。患者及其家屬因為自身原因拒絕使用已經到達現場的救護車,收取救護車使用費用50元。院前急重癥搶救費用為40元,包含現場診察、防護、途中護理和人員監護費用。現場實施的其他檢查、治療、檢驗等項目以及藥品、血液使用費用另收。院前搶救費用屬于醫保甲類。如果患者或家屬因為非醫療救治原因占用醫療資源,導致車組無法繼續執行其他任務時,需要收取等候費,每小時200元。如果患者需要進行跨省轉運,救護車的收費標準為每公里25元,其中包含現場診察、防護、途中護理和人員監護、檢查、治療等費用,計費里程從救護車出發地到目的地的實際里程計算。使用120的急救直升機按照全程往返計算,價格為每小時4萬元,使用120醫療固定翼直升機按照全程往返計算,使用費用為每小時7萬元。
120新培訓百余名擔架員
《條例》明確,要為有需要的急、危、重癥患者提供搬抬服務。目前,配齊“醫護司擔”的120急救車組,只為急、危、重癥患者服務。醫院間轉診或接患者出院回家,因為患者不屬急危重,因此不配備擔架員。由于目前院前急救資源緊缺,北京急救中心呼吁市民珍惜有限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資源,非急危重癥盡量采用其他方式解決。為了滿足需要,目前,120急救中心已新培訓了116名擔架員,今后還將再啟動培訓一批擔架員。(記者賈曉宏)
編輯:梁霄
關鍵詞:北京 急救 條例 重癥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