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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未經批準不得以中國、國際等字樣開展評比表彰
針對一些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以“中國”字頭命名的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查詢不到的情況,該負責人解釋說,目前在社會上以“中國”“中華”等字樣命名的社會組織大致有三種情況:
一是在民政部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社會組織,這些組織按照其章程,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如果其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不在前面提到的保留項目目錄內,社會公眾可向民政部舉報反映;
二是在境外主要是香港登記的“離岸社團”“山寨社團”,按照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規定,這些組織在境內開展活動,包括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公安部門依法管理。社會公眾如發現此類組織違法違規活動的,可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三是在境內境外均無任何登記注冊,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這類組織涉嫌開展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民政部門將依法進行查處并取締。社會公眾如發現這一情況的,可向非法社會組織活動地的民政部門舉報,也可直接向民政部進行舉報。
該負責人表示,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不得超出其活動地域和業務領域,要嚴格控制數量,防止過多過濫,要堅持非營利性原則,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或以其他形式變相收費,未經批準不得冠以“中國”“全國”“國際”“世界”或其他類似字樣。
針對社會組織違規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該負責人表示,相關行為由民政部門責令停止,如果發現有超出業務范圍、違規收費,或者被責令停止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后仍繼續開展活動等違法行為的,民政部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社會組織未經批準,擅自在保留項目目錄以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其頒發的獎項、榮譽一律無效。
編輯:梁霄
關鍵詞:社會組織 評比 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