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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退款延遲到賬 律師稱平臺或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共享單車押金模式下
存多個法律問題
盈燦咨詢高級研究員張葉霞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共享單車押金可引入由監管層認可的第三方存托管機構,但因為與投資行為百分之百存管或托管不一樣,可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性范圍內留有部分資金,其他資金則由第三方機構來見證。”
不過值得注意是,且不論押金到底的去向,在法律人士看來,共享單車的押金模式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問題。廖瑩律師以摩拜單車2017年3月9日狀態為例分析道:“ 第一,押金規則可能被認定為格式條款、霸王條款。”
共享單車使用人在整個注冊過程中僅需同意確認兩個協議即《摩拜單車租賃服務協議》及《充值協議》,對于押金支付行為,平臺只有一個《押金說明》文件,從形式上來說,押金說明文件并不是一個押金協議書,不存在需要注冊用戶進行確認并認可的程序;從內容上來說,《服務協議》及《充值協議》中均未見對租車行為中使用人給付押金的相關內容約定。摩拜單車的單車出租方與單車使用方之間未簽署任何關于租賃押金的協議或條款,從而更不可能對押金的使用、托管、監管、退還、押金利息或收益歸屬等具有明確約定。從維護單車使用方權益來看,平臺的押金交付更多屬于一種格式條款或霸王條款,其對于押金適用的規則只能被動接受,而作為單車出租方卻可以通過隨時修改平臺《押金說明》文件來改變押金適用規則。
“第二,注冊用戶未租賃使用單車期間,平臺對‘押金’的占有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按照摩拜單車現有押金交付及退還模式,押金在注冊用戶申請退款后方可退回,且一般退回時間需要2至7個工作日(申請退還押金后不可再使用單車)。此模式下,存在一種情形即注冊用戶未租賃使用單車期間押金仍然由單車出租方占有。
依據相關法理及租賃行為中押金的交易慣例可知,給付押金的前提和押金保障的對象都是租賃行為發生且處于存續狀態;如租賃行為已解除或結束,則押金用于保障的對象已經不存在,此時出租方仍占有“押金”便沒有了客觀前提和事實根據,主行為已不復存在,押金行為亦不應存在。因此,在注冊用戶沒有租賃使用摩拜單車的期間,摩拜單車平臺占有注冊用戶“押金”的行為可能涉嫌未經批準的吸儲行為(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第三,出租方與使用方未約定押金孳息歸屬情形時的孳息歸屬。”按照摩拜單車現有模式,平臺與注冊用戶之間關于押金的文件僅為平臺單方面公布的《押金說明》,除此之外,未在其他協議中約定押金事宜或另行簽署押金協議;《押金說明》亦沒有關于押金占有期間所產生孳息歸屬的明確約定。
雖然《物權法》第213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按照我國現有法律法規,押金目前的法律屬性尚不明確,無法直接適用《物權法》中關于質權人有權收取孳息的規定;亦沒有關于押金孳息歸屬的明確法律規定。
此時,押金孳息的歸屬應當由單車出租方與使用方在押金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在摩拜單車出租方與單車使用方對此沒用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單車出租方卻實際享有和取得押金所產生的孳息,本質上并沒有法律依據和雙方約定的支撐。
編輯:梁霄
關鍵詞:共享單車 律師 公眾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