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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索賠首案具有樣本意義
今年1月,31歲的馮先生出地鐵站后租用ofo共享單車,在下坡騎行時失控摔傷。馮先生認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車輛剎車失靈,運營商未盡維護檢修義務致產品質量缺陷和安全隱患。為此馮先生將運營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索賠醫療費等2萬元。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據悉,這是北京市第一起共享單車遭索賠的案件。(3月20日北京青年報)
個案相對于其他類型服務侵權引發的索賠訴訟更有其特殊性,“共享單車”帶有明顯的自助性質,租用單車者既是車輛的乘坐者,也是車輛的駕駛者,在下坡騎行時失控摔傷,追究事故原因,那么包括車輛安全隱患、個人騎行掌控、是否遵守交通規則等主客觀因素都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從責任公平的角度來說,消費者也應當分擔對應的風險。
個案中,馮先生雖然認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車輛剎車失靈,不過真正原因還有待進一步調查取證,不排除其他多種因素導致事故的可能,這也將影響到包括消費者、平臺和保險是否要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其中不乏爭議因素,包括責任分擔的邊界,責任分擔的比例等等。
雖然,“共享單車”基于公共安全風險的考慮,在服務中有保險的設置,但為使用者購買保險,無法規避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且保險針對性的賠償適用的范圍、情形也有待明晰細化。從倫理上講,平臺作為服務的提供者,除了乘坐者應有的責任之外,若超出了保險理賠的范圍,那么平臺似乎應該兜底。
這些都將在個案的司法實踐中,給相關的權利、責任,辟出現行法律下相對清晰的界線,對于“共享單車”,乃至“共享汽車”之類共享經濟的健康發展,進一步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如同樣本一樣,具有指導意義,讓運營平臺更好地履行服務過程中的安全保障義務。
例如,如果騎行者受傷純粹因為自行車質量問題,那么運營平臺應當承擔責任,因為平臺作為車輛的提供者,不能提供有安全隱患的產品,倒逼平臺更重視車輛的日常管理與維護,提升安全性能。
同時,如果租用人因為不遵守交通規則,造成事故,索賠被駁回或者部分不支持,則意味著租用人應當更重視“共享”消費的安全,自覺遵守規則、管控風險。此外,如果出現平臺需要承擔的索賠,保險按規則的設計不能予以負擔,平臺與保險機構之間的合作,或許還需進一步細化。
總之,“共享單車”索賠首案,對于正在發展中亟待規范的行業乃至模式都有典型意義,解決權益糾紛不是目的,厘清權利與責任的界線,強化服務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提高服務的安全可靠性,實現共享共贏才是正道。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索賠 平臺 共享單車 安全 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