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尋醫·問藥>醫訊同期聲醫訊同期聲
莫讓微商變“危商” “圈內”化妝品監管如何入軌
3·15當日,騰訊對外發布了《微信朋友圈使用規范》,將包括“虛假夸大減肥、增高、豐胸、美白效果但明顯無效的保健品、藥品、食品類廣告;推廣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廣告”在內的11類信息列為“違法違規或違反相關規則的內容”,并從當日起對上述內容建立階梯式處罰機制與舉報申訴機制。在監管部門積極推進化妝品法制法規建設,加大對化妝品監管力度的情況下,有專家認為,騰訊的做法對于化妝品微商監管具有積極意義。
借微商過河
“三無”化妝品充斥朋友圈
小龐是記者的好友。近些天來,小龐原本光潔的臉蛋上突發紅腫皮疹,詢問后得知,她一周前開始使用一款通過朋友圈購買的面膜,頭兩天的效果讓她贊嘆不已,一敷見效,肌膚煥如新生。可一周后,臉上開始出現刺痛、紅腫乃至成片的紅疹,小龐開始懷疑是不是面膜引起的,因為自己其他的化妝品都是常年用的,從未出現過類似現象。小龐想質問賣給她面膜的表姐,但礙于面子放棄了,只好去尋求皮膚科醫生的幫助。
隨著朋友圈熟人經濟的發展,近幾年微信也成為化妝品銷售的重要渠道。“誰的朋友圈里還沒有幾個賣面膜的”雖是戲謔,卻道出了微信化妝品的高滲透現狀。諸如像“俏×歲”、“花×俏”等牌子都起家于微信朋友圈;不僅是普通人,一些網紅明星也借助自身對粉絲的號召力,做起了微商賣起了面膜、香皂等護理產品,而類似“通過微商購買的化妝品遭毀容”的報道、帖子也屢見報端和網絡。
中國電子商會微商專委會副秘書長林大亮告訴記者,目前全國的微商從業人數粗略估算超過3600萬,企業數目難以估計,主要分布于大健康、美妝、日化和輕紡行業。微商加盟的門檻普遍很低,加盟費低則數十元,最高也不過千元。微商從業人員復雜,代理之間形成嚴密的上下級關系。底層代理,多數對產品知之甚少,基本以“殺熟”的方式,盲目推銷宣傳,缺乏法律和安全風險意識。又因缺乏統一監管,很多質量堪憂的“三無”產品充斥其間。
“微商沒有評價體系,沒有顧客反饋;交易都是非體系化、非標準化的;微信交易立足于社交平臺,任何一個有意愿的自然人都能從事。”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高級研修院博士后研究員肖平輝說,“基于以上三點,微商成為‘三無’化妝品、假冒仿冒產品最樂于采取的營銷模式之一。”
這種低門檻、粗放式、相對封閉的銷售方式,給消費者帶來的是產品質量的難以保障。
全國消費者協會2016年受理投訴情況顯示,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微商消費投訴已經成為消協遇到的普遍性投訴。北京市工商局于3月3日通報的2月份消費投訴熱點分析顯示,通過微信進行的購物正在成為新的投訴熱點,除了“付款后對方不發貨”外,投訴內容還集中“商家銷售‘三無’、假冒仿冒產品”等。
但是面對借助微信銷售的“三無”化妝品,監管者和平臺方都深感無力。
中華全國工商聯美容化妝品業商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閆世祥認為,根本原因在于,國家對化妝品微商的監管,目前尚存在法律條文和政策解釋上的缺失。其次是微商活動范圍相對封閉,政府監管難以深入、難以取證。
中消協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微信中與這種沒有企業注冊行為的個人進行交易,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消費行為,是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
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騰訊公司董事會主席兼首席執行官馬化騰在提到微商監管問題時直言,作為平臺提供方的騰訊也感受到巨大的壓力。“騰訊在后臺做了大量的數據分析,但法律法規沒有賦予我們處理監測到疑似問題用戶的權利,所以不能強制將其關掉。”馬化騰表示。
聚多方合力
加速規范微商銷售管理
“互聯網電商和微商平臺不可能是法外之地。”一位監管權威人士這樣對記者表示。
記者獲悉,已報送國務院的新修訂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送審稿)》,專門對互聯網化妝品交易的第三方平臺提出了相應要求;食藥監管部門還將加強對網絡銷售的面膜類化妝品的風險監測,并探索建立與電商、微信平臺以及工商等相關監管部門的信息通報機制,控制和消除假冒偽劣化妝品的安全風險;加強對電商平臺、企業的監督指導力度,督促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積極為有關部門查處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必要協助,凈化網絡化妝品市場環境。
互聯網企業也自發聚焦“互聯網安全生態”。馬化騰公開表示,應全面構建我國移動互聯網生態安全體系, “不能對涉嫌通過微信平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聽之任之”。
微信相關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直言,微信本質上是一款即時通訊工具和社交平臺。“雖然微信不是第三方交易平臺,但對于少量用戶通過微信發送假冒商品信息的行為,我們也專門設立了微信品牌維權平臺。目前,已有超過100家品牌方接入,平臺累計處理來自品牌方35000余個侵權通知,我們核實后移除侵權信息并處置了32000多個的微信個人賬號。”該負責人表示。
據悉,如果發現朋友圈違反管理規范的話,后臺管控人員會采用限制朋友圈可見范圍、攔截單條鏈接不顯示內容、攔截整個域名等多種方式,使其不能在微信生態內傳播。
此外,各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作出了有益嘗試。以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為例,2016年11月發布的《廣東省網絡化妝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從事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而從事網絡化妝品經營的自然人,則要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該征求意見稿涉及廣東省內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化妝品經營者,填補了微商監管在行政法規上的空白。廣東省局還聯合公安機關,協同當地通訊管理部門、網監部門開展聯合整治,打擊了不少小作坊、黑窩點。
專家也認為,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行政監管部門的把關是底線,而具有最大主觀能動性的是消費主體,即消費者自身。只有消費者保持理性的頭腦和客觀審慎的消費習慣,才能從根源上杜絕假冒偽劣和質量不過關的“三無”產品的侵害。
在采訪中,某跨國知名護膚品集團政府事務負責人也表示,國際品牌一般都會謹慎選擇流通渠道。“我們在流通渠道上既要創新,更要保證產品質量以及流向可追溯,因此不太會選擇通過微商進行銷售。”他說道。(實習記者 張小岑)
編輯:趙彥
關鍵詞:微商 朋友圈 化妝品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