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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辦印發《通知》:建立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重點任務分工(2017-2018年)的通知
國辦發〔2017〕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重點任務分工(2017-2018年)》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3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貫徹實施《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重點任務分工(2017-2018年)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協同有序推進標準化工作改革,確保第二階段(2017—2018年)各項重點任務落到實處,現提出如下分工。
一、 基本建立統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根據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結論,對擬廢止的強制性標準公告廢止;對擬轉化為推薦性標準的強制性標準公告轉化,使其不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盡快完成文本修改;對擬整合或修訂的強制性標準,分批提出修訂項目計劃,推進整合修訂工作。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完善強制性標準管理制度。強制性標準要守住底線,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要求。(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 加快構建協調配套的推薦性標準體系。落實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意見,做好后續廢止、修訂、轉化等相關工作,有效解決標準滯后老化問題。進一步明晰各層級推薦性標準制定范圍,厘清各類標準間的關系,將推薦性標準范圍嚴格限定為政府職責范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逐步縮減現有推薦性標準的數量和規模,為市場自主制定的標準留出發展空間。適應需求結構的變化,著力提高推薦性標準供給質量。加強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備案協調性審查,及時做好備案標準信息維護工作。(國家標準委、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 發展壯大團體標準。組織制定團體標準管理辦法,明確制定原則,嚴格制定程序,構建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和信息公開制度、團體標準化良好行為評價規范,建立第三方評估、社會公眾監督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評價監督機制,推動團體標準制定主體誠信自律。擴大團體標準試點,逐步形成一批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團體標準制定機構。鼓勵社會團體發揮對市場需求反應快速的優勢,制定一批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優化標準供給結構,促進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加快成長。鼓勵在產業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購、認證認可、檢驗檢測等工作中適用團體標準。(國家標準委、民政部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 進一步放開搞活企業標準。全面實施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逐步取消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鼓勵標準化專業機構對企業公開的標準開展比對和評價,發布企業標準排行榜。建立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培育標準創新型企業。探索建立企業標準化需求直通車機制。支持標準化服務業發展,完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開展以隨機抽查、比對評價為主的企業標準公開事中事后監管,對依據標準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開展監督檢查,并將結果納入全國企業質量信用檔案數據庫。(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 增強中國標準國際影響力。深度參與國際標準化治理,增強標準國際話語權。建立中外標準化專家合作交流機制,鼓勵中國專家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組織工作。實施標準聯通“一帶一路”行動計劃,與沿線重點國家在國際標準制定、標準化合作示范項目建設等方面開展務實合作。探索建立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快速通道,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承擔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領導職務和秘書處工作,將國有企業在國際標準化活動中取得的重大工作成果納入考核體系。鼓勵和規范外資企業參與標準化工作。探索建立中外城市間標準化合作機制。組織翻譯一批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以及對外經貿合作急需標準,推進重點領域標準中外文版同步制定工作,推動中國標準海外應用。積極開展中外標準比對分析,加快提升國際國內標準水平一致性程度,主要消費品領域與國際標準一致性程度達到95%以上,裝備制造業部分重點領域國際標準轉化率達到90%以上。(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 全面推進軍民標準融合。大力實施軍民標準通用化工程,推動軍用裝備和設施采用先進適用的民用標準,將先進適用的軍用標準轉化為民用標準,軍地協作制定一批軍民通用標準。建設軍民標準化信息資源共享平臺,開展軍民標準化技術組織共建共享,加大國防和軍隊技術專家參與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范圍和力度。明確軍民通用標準的制修訂程序,逐步形成軍民標準融合發展的長效機制。(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國家標準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工局牽頭,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 提升標準化科學管理水平。強化科技與標準的互動支撐,加大科技研發對標準研制的支持力度,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為技術標準試點,加快推進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建設。(科技部、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加強標準化管理機制創新,探索建立有利于發展新產業、培育新動能的標準化工作模式和運行機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標準制定效率,縮短標準制定周期。加強標準立項評估工作,強化標準制修訂過程監督,建立標準實施評估機制,健全標準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動態管理,完善考核評估機制,公開考核評估結果,強化結果應用。(國家標準委、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 推動公益類標準向社會公開。研究制定國家標準公開工作實施方案,在遵守國際(國外)標準組織版權政策前提下,免費向社會公開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推薦性國家標準文本。推動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文本向社會免費公開。加強全國標準信息網絡平臺建設,提供標準信息的公益性服務。(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 加快標準化法治建設。加快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修訂工作,爭取盡快出臺,實現改革于法有據。(國務院法制辦、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牽頭負責)
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配套規章立改廢工作,協調推動各有關部門、各地方標準化立法工作,推進標準化法治體系建設。(國家標準委、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 推動地方標準化工作改革發展。健全地方政府標準化協調推進機制,確保機制有效運行。完善支持標準化發展的政策激勵機制。大力推進“標準化+”行動,促進標準化與各領域融合發展,強化農業現代化、新型城鎮化、生態文明建設、行政許可、政務公開和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標準化工作。嚴格依據強制性標準開展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探索開展標準實施評估。深化京津冀、長三角等重點區域標準化協作,發揮城市標準化創新聯盟等平臺機制作用,統籌協調跨區域跨領域的重大標準化問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標準化改革試點。(國家標準委、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 加強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推進標準化學歷教育,加強標準化人才培養。建設高水平標準化智庫,吸納國內外頂尖人才為標準化發展提供智力支撐。著力培養標準化管理人才,造就一批理論與實踐并重、既懂專業又善于標準化管理的綜合型人才。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立標準化相關研究機構,大力培育標準化科研人才。探索建立企業和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標準化科研機構聯合培養人才的市場化機制,將標準化知識納入職業技術工人培訓內容,加強企業標準化人才隊伍建設。加快落實國際標準化人才培訓規劃,選拔培養一批懂專業、懂外語、懂規則的國際標準化人才。(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 強化標準化經費保障。各級財政應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標準化工作經費,對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推薦性標準優化完善以及標準國際化等重點任務給予積極支持。廣泛吸納社會各方資金,鼓勵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設立標準化專項基金,探索建立標準創新融資增信制度,形成市場化、多元化投入機制,支持標準化創新發展。(財政部、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加強對標準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責任分工,確保各項任務按時保質完成。
編輯:梁霄
關鍵詞:建立 統一 國家 標準 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