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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80后女會計貪污挪用公款數(shù)千萬元買豪車別墅
2016年12月23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就季月、陳文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季月、陳文共同貪污4850萬元;季月、陳文受祝林指使,挪用公款4280萬元給祝林經(jīng)營使用,扣除已歸還的錢款,尚有2000余萬元未退還;被告人季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6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600萬元;被告人陳文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2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200萬元;涉案的別墅、汽車、珠寶、手表全部沒收上繳國庫。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季月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3月13日,上訴人書面撤回上訴,江蘇省高級法院同意并下達裁定。
時間回溯到2015年7月23日,揚州下著雷陣雨,天氣悶熱。當天下午3點,揚州市江都區(qū)公安分局門口出現(xiàn)了一名中年男子和兩名年輕女子。下午5點50分,兩個姑娘走進公安局,聲稱是“來自首的”。她們一個叫季月,1982年生;一個叫陳文,1988年生。正值韶華的她們,何以走上犯罪迷途?
生意人的糖衣炮彈
季月成長于單親家庭,大學(xué)畢業(yè)后當過會計,也做過小生意。2011年6月,她從社區(qū)調(diào)到揚州市江都區(qū)濱江新城農(nóng)經(jīng)站擔任總賬會計,負責(zé)農(nóng)經(jīng)站收支填報審核,并保管農(nóng)經(jīng)站負責(zé)人印章。
這次調(diào)動引起了季月丈夫的合伙人祝林的注意。祝林從2003年開始與季月的丈夫合伙做生意,與季月只能算點頭之交。但當季月從社區(qū)調(diào)到農(nóng)經(jīng)站后,祝林開始主動接近她。季月去哪兒他都安排車接車送,請她去高檔會所吃飯,還送她價值不菲的禮物。一開始,季月還覺得奇怪并經(jīng)常推辭,后來就放松了警惕,覺得“祝林是財大氣粗,不在乎這些小錢”。
然而,一個生意人怎么會做虧本的事情呢?幾個月后,祝林覺得時機成熟了,便向季月表示:“村里很多錢都在你們這兒保管,這些錢放在賬戶里面閑著也是閑著,不如借給我做生意。”季月當然知道這不僅違反財經(jīng)紀律,還可能涉嫌犯罪,所以很猶豫。但祝林再三承諾“月初借出月底還”,“神不知鬼不覺誰也不會發(fā)現(xiàn)”,還許諾回饋很高的利息,季月動搖了。
季月說自己手上只有會計印章,一個人挪用不了賬上的錢,需要出納配合才可以。出納陳文是在濱江新城剛成立時與季月前后腳進入單位的,兩人平時關(guān)系還可以,但要成為同謀,季月沒有把握。祝林卻說這不是難事,要季月約陳文出來吃飯逛街,所有費用由他承擔。季月開始隔三岔五約陳文出來吃飯,送了許多小禮物。陳文剛走出校園,涉世不深,很快認定季月是自己的好閨蜜。
2011年11月,祝林、季月向陳文提出挪用公款的要求。為了讓陳文更相信自己,祝林表示:“這是借錢,可以打借條,借的錢是用來開金店的,會支付不菲的利息,或者干脆算上你們一股。”陳文一開始不想加入,但畢竟吃人嘴軟、拿人手短,她最終沒能拒絕祝林和季月的合謀邀請。當月,季月、陳文第一次挪用了農(nóng)經(jīng)站上的公款給祝林。
編輯: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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