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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擴大高校專業設置自主權 加強經費使用管理
5、 高校編制、人事和薪酬等方面有哪些改革?
教育部所屬高校現行編制規模主要是上世紀90年代初由編制管理部門核定。高等教育事業根據國家需要經過一個時期的快速發展后,高校編制嚴重不足,遠遠不能滿足事業發展需求。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對符合條件的公益二類單位逐步實行備案制管理”要求,按照《意見》規定,將探索實行高校人員總量管理,納入總量管理的人員享有相應待遇和保障。下一步,教育部將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等相關部門根據生師比、辦學層次、高校特點和事業發展需要等研究制定高校人員總量核定指導標準和試點方案;適時選擇不同層次類型、工作基礎好、日常管理規范的高校開展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開。
關于高校人事管理,崗位設置方面,教育部除根據政策要求保留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最高崗位級別確定權外,其他權限均已下放至所屬高校。收入分配方面,除根據政策要求保留績效工資總量核定權、主要負責人績效工資核定權外,其他權限均已下放至所屬高校。人員聘用、職稱評定等方面,所屬高校根據教學、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規自主開展相關工作,教育部做好監督檢查等工作,不干預管理過程。同時,教育部切實注重做好對所屬高校的監督管理。近幾年,印發了《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直屬高校、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薪酬的通知》《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堅持正確導向促進高校高層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動的通知》等文件。并通過定期巡視、選人用人專項檢查、年度統計、專項調查等,監督所屬高校執行國家政策、內部人事管理等情況,對存在問題單位從嚴要求做好整改。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所屬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有關文件,進一步健全制度、強化監管、規范管理。地方高校的編制、人事和薪酬等方面由地方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具體管理,有的地方高校反映在用人自主權方面所受限制較多。下一步,教育部將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部門保持密切溝通,繼續推動落實和擴大高校人事管理自主權。切實做好根據高校發展需要實施調整編制、崗位總量,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向高層次人才集中單位傾斜等工作。
6、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的改革點在什么地方?
《意見》提出改進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機制,主要包括下放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審批權和改進教師職稱評審方法。改革前,根據2012年9月《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高校副教授評審權的審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多數省份逐步將評審權下放到高校,由高校自主評聘,不具備評審權的高校參加省級政府部門組織的職稱評審。2017年1月,《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取消了高等學校副教授評審權審批,高校可以自主評審副教授。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 人事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學校教授、副教授任職資格評審權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號)和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高校教授評審權的審批工作由教育部實施。具備評審權的高校自主評聘,不具備評審權的高校參加省級政府部門組織的職稱評審。在評審方法方面, 不同程度存在對師德、教學業績考核重視不夠,科研成果重數量輕質量的情況,科學合理的分類評價標準尚未完全建立。
根據《意見》實施改革后,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將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組織職稱評審、自主評價、按崗聘用。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校,可采取聯合評審的方式。教育、人社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管。在評審方法方面,強調將師德表現作為評聘的首要條件,提高教學業績在評聘中的比重。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教師,按照哲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等不同學科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等不同研究類型,建立分類評價標準。完善同行專家評價機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實際貢獻為主要內容的評價方式。
編輯:梁霄
關鍵詞:教育部 高校 專業 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