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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招人原則"引關注 女性職場遭歧視怎么破?
究因:
企業擔心用工成本高
“女性職場受歧視的原因很多,她們受限于生理因素、文化傳統、社會習俗以及性別角色認知等,但歸根到底是受限于企業用工成本制約。”在福州某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從業多年的張老師告訴記者,職場女性面臨的最大矛盾是職業上升期與女性最佳婚育期重合度高,而人的精力和時間是有限的,事業與家庭很難取得平衡。
張老師表示,作為一名企業HR,既要考慮員工貢獻率,又要考慮員工滿意度,而貢獻率往往被擺在第一位。中國“男主外,女主內”的觀念根深蒂固,女性除了事業中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外,在操持家務,照顧老人和孩子等方面也要投入相當大的一部分精力。所以這就造成了用人單位會將女性視為“不穩定因素”,其在職場的競爭力也隨之被大大削弱。
“三期,即懷孕期、生產期和哺乳期,作為一名HR,底線是可以接受哺乳期,早晚各給一個小時的假,否則貢獻率根本沒法達標。”張老師坦言,在有選擇的情況下,企業確實會傾向于不招女性,因為“風險”級別比較高。
“做企業最重要的就是生產價值、創造利潤,而一名女員工去生育,必定會降低工作效率,增加企業用工成本。”福州一家軟件公司財務總監田先生表示,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不能辭退“三期”內女員工,且還必須保證基本的工資福利待遇。而用工單位在不解除生育女職工合同的前提下,還必須另聘人員承擔其工作,不僅用人成本上升了,還有可能引起小范圍的人事混亂。
聲音:
亟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省婦聯權益部工作人員表示,法律既是女性就業的保護神,也是用人單位平等用人的指南針,用人單位必須尊重和保障女性應有的就業機會。省婦聯作為國家職能部門,也在積極為女性就業創造條件。但更多時候,需要政府部門介入,建立相關機制去分擔企業因女職工生育所提高的成本,如通過給企業稅收優惠等,鼓勵企業錄用女性求職者。
“女性就業遇到歧視,缺少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來執行維權。”福建熹龍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晟認為,對女性勞動者就業權利的保護,現有的法律法規尚沒有十分嚴格的規定,法律救濟途徑也不完善。他建議,將具體的法律條款細化,增強可操作性,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類別、評定標準與處罰標準。同時,拓展已生育女性育兒服務和保障措施,減輕女性職工生育風險,保證其有更多精力投入到工作中,為用人單位錄用女性減除后顧之憂。
編輯:梁霄
關鍵詞:女性 職場 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