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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微信錢包、網店...離婚時這些財產怎么分?
怎么分
公司股票期權
一些企業特別是知名外企在公司內部設立期權激勵方案,向骨干員工發放期權。期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一些當事人在離婚案件中也主張分割。
在離婚訴訟中,盧女士要求對趙先生獲得的其所在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進行分割。趙先生則表示其所持有的期權尚未達到行權條件,未實際行權,不應該分割。
法院向趙先生所在公司調查確定,趙先生與公司簽署的股票期權協議所記載的股票數額為一部分原始股數額,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后需趙先生先行權(即以約定的成本價去購買該股票),如趙先生未行權則無法分割。趙先生另持有部分限制性股票,不需趙先生行權即可獲得,但獲得期限在兩年后,如果趙先生在此之前辭職等,該股票就作廢了。最終,法院以盧女士主張分割的期權暫不具備分割條件為由,未支持她的這一分割請求,不過明確盧女士可待股票份額等實際歸屬趙先生所有后,再另行主張其權益。
解析
分割的是期權財產利益
對夫妻持有的期權分割處理時,劉雪琳法官認為應著重審查三方面: 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權利益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判斷應綜合考慮取得期權時間、行權條件等因素,而非單純以行權時間作為判斷標準。
第二,分割對象應為行權后獲得的財產利益,不宜直接對期權份額進行分割,不宜直接確認配偶的期權份額。
第三,分割條件應在具備行權條件或實際行權后。期權是一種可在未來實現的權利,其財產價值是通過行權行為得以實現的,未具備行權條件時,財產價值并不能確定。因此在未實際行權前,不宜對此分割,但可以在判決中明確這項夫妻共同財產內容。(記者 林靖 )
編輯:梁霄
關鍵詞:支付寶 微信 錢包 網店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