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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貨交易平臺現共享單車售賣 花錢可學解鎖技術
平臺方:或因系統審核失誤
去年12月份,ofo、摩拜等共享單車出現在部分二手平臺上,叫價達到2000元。
據媒體報道,12月28日,58集團旗下58同城、趕集網以及轉轉平臺表示,全平臺禁售共享單車二手買賣。如今,共享單車的交易信息再次上線“轉轉”。
去年12月份,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轉轉”相關負責人表示,“轉轉”平臺上發布的內容有自動審核機制,會通過技術手段對含有摩拜、ofo字樣的發布內容進行機器識別并攔截。
其次,“轉轉”的專職審核人員每天會對平臺上的內容進行巡檢,一旦發現違規內容將立即刪除。此外,平臺上還設有舉報入口,針對發布不良內容的用戶,“轉轉”有不同程度的處罰措施。
此外,根據“轉轉”用戶處罰條例顯示,用戶不得發布國家法律法規不允許售賣的商品信息;違禁商品信息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轉轉平臺規則的商品信息。
昨日下午,對于平臺出現ofo小黃車的情況,“轉轉”的一名客服人員表示,共享單車非個人二手閑置物品,不得在平臺買賣。該交易信息上線平臺,可能是系統審核失誤導致。
■ 律師說法
撬鎖銷售單車屬盜竊行為
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認為,收車人將單車撬鎖、破壞二維碼進行銷售,屬于盜竊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收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另外,對于出售解鎖技術,韓律師稱此行為違反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對于共享單車購買者,韓律師介紹,如果不清楚單車實際來源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善意第三人只要支付了相應的對價,物品交付,物權就轉移了。若購買者明知是偷來的單車,則單車公司有權追回單車。
而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售賣者明知是偷盜來的單車而進行售賣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韓律師表示,交易平臺有監督管理責任,對網友出售的商品有審查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利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若二手交易平臺在發現信息時,及時地進行刪除,可不承擔責任。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編輯:梁霄
關鍵詞:二手貨 交易平臺 共享單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