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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刷單擾亂電商正常運營 或觸犯詐騙罪等5罪名
刷單行為可能觸犯的罪名
一般情況下,刷單行為可能觸犯的罪名主要包括:
1.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網店經營者雇用刷客對同行商家進行惡評刷單,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的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標準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構成刑法第221條規定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2. 破壞生產經營罪。根據刑法第276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網店經營者為了打擊他人網店正常經營,雇用刷單人對其他網店進行惡意好評刷單,進而導致他人網店被監管部門認定為虛假交易受到處罰的,實際上就是破壞他人生產經營的行為。
3. 虛假廣告罪。根據刑法第222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構成虛假廣告罪。網店經營者雇用刷單人對自己經營的商品進行好評刷單時,刷單人的評價難免會涉及商品性能、質量、售后服務等,這種好評刷單對消費者來說,實際上是一種廣告宣傳。如果刷單人對商品進行虛假評價,情節嚴重的,就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
4.敲詐勒索罪。不少刷單人以舉報商家刷單相要挾敲詐錢財,商家懼怕被封店,大多不敢通過電商平臺解決,只能私下接洽刷單人同意其不法要求。此外,職業刷單組織達到一定規模、具有相當的操作話語權時,會對網店以給予惡評相威脅,勒索錢財。這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網店經營者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并達到相應的標準,或者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的,即可成立敲詐勒索罪。
5. 詐騙罪。專門為了刷單惡意注冊賬號的人,或者原系正常經營或運營的商戶、個人,后來淪為長期惡意刷單的人,如果其刷單行為達到詐騙罪所要求的數額標準,且行為人主觀上系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不過,對于善意注冊平臺賬號者而言,其在長期的正常經營或者運營過程中偶爾實施的刷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違約行為,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刷單犯罪行為中的共犯問題
對于相關人員行為的定性,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 區別刷單類型,認定共犯。在聲譽型刷單中,如果網店雇用刷單人對其店鋪、商品等作出虛假好評,符合虛假廣告罪的構成特征,那么網店店主和刷單人成立虛假廣告罪的共犯;如果網店雇用刷單人對同行商家施以差評、詆毀或者惡意好評,符合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或者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特征,那么網店店主與刷單人成立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或者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共犯。在財產型刷單中,如果商戶與職業刷客相互配合虛構交易,騙取網絡平臺的補貼或者獎勵,符合詐騙罪構成特征的,參與刷單的商戶和職業刷客成立詐騙罪的共犯。
2. 為刷單提供技術支持者的刑事責任問題。對于在網上售賣刷單教程和軟件的人員,如果明知行為人要從事刷單詐騙行為仍提供技術支持,刷單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其構成該罪的共犯。如果刷單技術的提供者未與刷單人溝通聯絡,不知道其是否要實施刷單詐騙行為,但此技術或方法若僅為“詐騙”所用,那么公開此類技術或提供此類技術的行為就屬于故意使用各種手段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故而有可能被認定為傳授犯罪方法罪。
3. 物流公司“幫助”行為的責任認定。物流公司幫助網店寄送空包裹,或者并不真實寄送空包而是直接虛擬物流信息,其行為實際上是在幫助刷單網店完成刷單行為,網店的刷單行為若成立犯罪,相關物流公司可能成立幫助犯。
編輯:梁霄
關鍵詞:網絡 刷單 電商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