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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義》現實版:銀行是高利貸幫兇甚至合謀?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王克 | 江蘇、北京報道
(本文刊發于《中國經濟周刊》2017年第15期)
高利貸再一次以惡名昭彰的形式登上了各大媒體的頭條。
如果換成另一個更為和緩的名詞“民間借貸”,也許更利于問題的討論。
高利貸為什么被允許?
民間借貸,歷史悠久的融資方式,其初衷是幫助親友或熟人暫時擺脫生活困境或者滿足臨時資金需求。作為“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民間借貸近年來被官方承認“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央行有關負責人答新華社記者問),2015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其界定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資深業內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民間借貸方式靈活、渠道多樣,因而廣泛存在于城市和鄉村。“國家從來就沒有、相信今后也不會禁止民間借貸,因為它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銀行信貸在社會資金配置上的不足。”
資料圖:山西太原,民眾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中新社記者 張云 攝
但與民間借貸如影隨形的還有“非法集資”“流氓討債”,高利貸更被視為洪水猛獸。
“實際上,除了親友之間的互助型往來,幾乎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高利貸。”上述業內人士解釋說,“‘高利’就是‘高于銀行利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年利率24%是‘司法保護區’,超過24%但不超過36%的年利率是‘自然債務區’,這是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而作出的人為規定,并不是什么科學研究成果;超出‘上限’的部分‘不受保護’而不是‘追究刑責’也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事實上,中國古代就有類似界定,例如,清朝的年利率24%是民間認定標準,36%則是官方的規定尺度。
為什么民間借貸的利率會超過正規銀行?因為民間借貸的成本和風險都明顯高于后者。“本金不是天上掉下來的,盡管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但放貸者還是會通過各種渠道集聚資金,資金來源包括容易從銀行獲得貸款的大型企業甚至直接來自銀行,這些有償使用的資金都會形成較高的運作成本。另一方面,借貸關系僅靠基于熟人社會的信譽維持,貸款的真實去向也難以完全掌控,壞賬風險極大。”在該資深業內人士看來,“拋開法與非法之爭,高利貸是一種商業行為和契約關系。盡管在很多情況下借款是‘出于無奈’,但不可否認都‘基于自愿’——一方想得到本金,一方想要利息,不應當簡單地認定為‘乘人之危’。大部分的高利貸是短期交易,借款人是計算過自己的‘投入產出’的。”
現實中,許多借款人所借的高利貸都被用于“倒貸”。所謂“倒貸”是指銀行貸款的“借新還舊”,而在“倒貸”過程中,民間借貸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過橋”作用。比如,企業的1000萬銀行貸款即將到期,想要續貸必須如期歸還該筆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但企業賬戶只有800萬,這時,企業就需要通過其他渠道獲得200萬臨時借款,銀行續貸后再予以歸還。因此,“倒貸”成為民間借貸的一項常規業務。“銀行還貸到續貸通常時間都會很短甚至只有幾天,‘倒貸’借款產生的利息絕對值也就不會很高,所以10%甚至更高的月息都會有人敢借。”
然而,如果在“倒貸”過程中金融機構沒有信守續貸承諾,往往會造成“倒貸”借款無法歸還,最壞的結果甚至會致借款人資金鏈斷裂。
巨額的利息、暴力的催債手段隨之出現,高利貸之“惡”也由此而來。
編輯:梁霄
關鍵詞:人民的名義 銀行 高利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