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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信息被泄露讓人“細思恐極”
在校大學生開辦藝考培訓班,雇幾名在校大學生上課,地點在一所高中校園內。近日,一名“離職教師”向當地教育部門舉報該培訓班非法辦學,沒想到半個小時后舉報信到了被舉報人手里。(4月17日,華商報)
舉報人信息被泄露的案例并不鮮見。2010年10月到11月,山西運城市夏縣教育局局長吳東強就經歷了舉報上級,被“抄家”、取保候審、恢復上班的過程。事件平息后,吳東強發出了“舉報的代價太大”,“政治需要智慧”的無奈感嘆。2013年8月鎮江一位市民,向鎮江市政府熱線“12345”舉報市衛生監督所相關人員深夜公車私用。不想次日,卻接到了被舉報人的責問電話,最后鎮江衛生監督所發布“官方回復”稱泄露信息“純屬意外”。但像王同學這樣舉報信息遞交不過半個小時就被泄露的,卻是少之又少,讓人“細思恐極”。
1點半送到教體局,下午1點58分,被舉報人就拿著舉報材料在舉報人面前“顯擺”。短短半個小時,就能實現對舉報人的“定向打擊”,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是教體局內部人員故意泄露了相關信息。據悉,漢臺區教體局將在進一步核查后,對相關人員進行嚴厲追責,但這起性質及其惡劣的事件依然給當前舉報人信息保護工作敲響了警鐘。
舉報人行使舉報權既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更是對相關司法部門和執法部門的信任。在接到舉報信息后,相關部門不但要引起重視,及時調查取證,給舉報者一個滿意答復,同時還必須保護舉報者的個人隱私,避免因信息泄露導致舉報人被打擊報復。這是政府部門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更是維護社會良心的“關鍵制度”?,F行法律法規中并不乏針對舉報人信息保護的條款,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實際生活中民眾行使這項法律賦予的權利依然存在著極大風險。
相關法律法規的“缺位”,讓舉報人信息保護自帶“漏洞”。《刑事訴訟法》第49條、《刑法》第308條,都針對舉報人、證人作了原則性保護規定。年4月最高檢、公安部、財政部也聯合發布《關于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及完善了8項針對舉報人信息的嚴格保護措施。但諸多細節仍然不夠完善,給舉報人信息制度的落地執行帶來了較大的彈性空間,嚴重影響了制度的震懾力和執行力。
與此同時,還存在故意泄露舉報人信息的廉政風險。無論是縱容包庇還是利益輸送,舉報信息接收單位故意泄露舉報人身份,都是對舉報制度的毀滅性打擊。一方面,會讓舉報人以及潛在的線索掌握者對相關單位的公正性產生質疑;另一方面,一旦信息泄露導致舉報人被打擊報復,泄露者和所在單位都難辭其咎。
和信奉“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人相比,敢于挺身而出,揭露違法事實的舉報者永遠是更有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的勇士。我們應當珍惜這份勇敢,并給予舉報人應有的、更加嚴密的保護,強化公職人員的保密意識,對那些惡意泄露舉報人信息的“內部人士”進行嚴厲追責。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織密舉報人“保護傘”,不斷凈化舉報環境,讓群眾有實實在在的安全感,愿意、敢于、樂于發揮對各類違法行為的群眾監督作用。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舉報人 信息 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