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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原因致無人機黑飛無法無天 專項立法迫在眉睫
無人機專項立法迫在眉睫
既然“黑飛”要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那么,無人機怎樣放飛、在哪里放飛、依據怎樣的程序申請才不算“黑飛”呢?
目前,我國對于管控無人機飛行的規定,主要包括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最新的規范是中國民航局2016年9月出臺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該辦法第三條規定,民航局指導監督全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服務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空管單位向其管制空域內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提供空中交通服務。
張起淮認為,當前亟待針對無人機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明晰生產者、銷售商和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對各種大小、用途不同機型給出明確的使用區限,只有在讓購買者周知并嚴格監管的情況下,才能對層出不窮的問題“對癥下藥”。
張起淮建議:“對無人機立法,要避免出現‘一抓就死,一放就亂’的困境。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立法部門應當立足于無人機的特點,充分考慮無人機行業的發展需求和民航、空管等部門的工作需要,從生產、適航、注冊、審批、飛行、監管、懲處等方面全方位前瞻性立法,明確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同步出臺與法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操作規程和行業規定,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將無人機真正納入我國法律體系,做到既放活市場,又監管到位。”
傅添的建議則是,由政府監管部門、研究開發者、生產企業等相關單位坐在一起,討論明確無人機的分類標準,在明確無人機分類之后,建立相應技術標準,比如強制要求生產企業作為監管源頭對無人機核心部件實行全國統一的電子編碼,實行身份識別,設立專門監管機構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對無人機銷售進行登記,建立追查制度,解決“黑飛”問題。
“目前亟需解決的問題是,先厘清無人機歸哪個部門管。”傅添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
“如果任由無人機‘黑飛’泛濫,影響的不僅僅是民航安全和公共秩序,還會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干擾,因此,我國就無人機進行專項立法已迫在眉睫。”張起淮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編輯:梁霄
關鍵詞:無人機 專項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