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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個不得”防止PPP跑偏
上周三(5月3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司法部、央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等變相舉債。該通知措辭可謂嚴厲,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
財政部等部門給地方政府利用PPP舉債劃紅線是及時之舉,也是防患未然的治本之策。
去年以來,PPP項目落地增長迅猛。財政部副部長、PPP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史耀斌在近日召開的2017年PPP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上表示,2016年落地PPP項目數量和規模較2015年增長4倍多,今年一季度PPP仍然保持項目落地加快的良好態勢,凈增落地項目增長28%。
然而,在PPP項目突飛猛進的背后,有些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卻走了樣。一些地方政府急于引入資金、促成項目,打造政績,為此通過保底收益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將PPP異化,并利用基金“優先劣后”分配,導致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增加。這樣一來,社會資本沒有承擔風險,風險僅在政府一方,雙方地位不對等,偏離了PPP“共擔風險,共享收益”的本質。從法律上看,這種做法違背了預算法;從廉政風險看,其中難免會有利益輸送之嫌。財政部設立“防火墻”,防止PPP跑偏也就在情理之中。
需要指出的是,要求地方政府在PPP項目上不保底、不回購,并不代表其在推進PPP項目上就可以不作為。當前民企參與PPP尚不理想,根源在于擔心地方政府缺乏契約精神。由于PPP項目周期都在10年以上,許多民企擔心政府缺乏長期履約能力。比如,很多項目開始時承諾有補貼,啟動后卻不落地,沒有預算保障;一些地方不顧財政實力亂融資上項目的現象,其后續還款能力自然堪憂。要打消民企參與PPP項目的顧慮,一方面要求地方政府應完整公開PPP項目信息,包括PPP項目決策主體、合作項目內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社會資本方采購信息、項目回報機制、合同期限、績效評價等內容,讓合作方看得見,并接受社會監督;另一方面要把地方政府在PPP項目上的支出責任納入地方預算,確保PPP項目有穩定的資金來源,不會因為換了領導便“新官不理舊賬”,讓合作方拿到回報,能放心。
此外,為了降低地方政府和社會方的互信成本,還應充分調動金融機構積極性,為PPP項目提供增信支持、融資便利以及交易的流動性,通過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吸引民營資本參與到PPP中。(原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梁 睿)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ppp 項目 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