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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培訓糾紛案近年增勢明顯 半數因機構不靠譜
案例2
非正規托管班管理混亂 獲賠難
因父母忙于工作,假期時小王在北京一家托管班上課,中途因和他人打鬧,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
派出所的詢問筆錄顯示,事情發生在托管班,孩子是在家長來接時,才被送去就診并報警。當時老師并未看到事發過程;“孩子自己說,是托管所同學京京打他,但老師們均沒有京京家長的電話,所以民警一直未能聯系上”。
小王的家人訴至法院,要求托管班的開辦人劉某、林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庭審中,兩人均不認可托管班是自己開設的,只說承辦主體是另一被告注冊的公司,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該托管班屬于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但并未在教委進行備案。從用房上看,房屋租賃協議是以個人名義簽訂,并以個人名義支付租金;從老師的管理上看,事發學生的老師沒有辦理社會保險,也沒有相應的勞動合同,工資通過個人賬戶進行發放。劉某、林某各自設立的公司,其經營范圍中均未涉及教育培訓一項。
本案中,事發時,現場除了幾個未成年人,沒有老師進行看護,未看到打架并及時制止;事發后,老師發現小王半蹲在地上,沒有詳細詢問,也不清楚小王的受傷情況,致使小王在受傷后沒有第一時間就診。
此外,托管班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管理松散、混亂,也不能提供同學京京的聯系方式,故應認定劉某、林某是托管班的開辦主體,對本次傷害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具體比例以70%為宜。
最后法院判決林某、劉某共同賠償小王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九萬余元。
法院建議,家長應盡量選擇經過審批的正規輔導機構。送孩子到輔導機構前,應核實輔導機構是否具有營業執照及辦學許可證,一旦發生人身傷害糾紛,起訴時,確保有明確的訴訟主體;庭審時,正規輔導機構大多不會逃避訴訟;執行時,有較為明確的執行對象,便于查扣被執行人財產,有利于維護未成年人及其家長自身的合法權益。新京報記者 李禹潼 左燕燕
編輯:梁霄
關鍵詞:未成年人 培訓 糾紛 靠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