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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個人“海淘”視為已同意信息出境
今天是《網絡安全法》實施的第一天,國家網信辦5月31日就其實施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網信辦表示,多個配套制度文件正在抓緊研究起草,同時該法不會限制數據跨境流通和國際貿易,對于來源于境外的非法信息傳播則必須采取必要措施阻斷。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等標準正在制定
網信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有關部門正在按照法律要求抓緊研究起草相關制度文件,包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辦法、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等。其中,《網絡產品和服務安全審查辦法(試行)》等配套制度文件已經公開發布。國家標準化部門正抓緊組織制定《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等國家標準。
其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辦法有望近期公開征求意見,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正在根據各方面意見修改完善。
對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方面,網信辦表示,將著重強化頂層設計和整體防護,避免多頭分散、各自為政的情況發生,同時還要做好網絡安全信息共享、應急處置等基礎性工作,提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能力等,目的是要確保涉及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統和設施的安全,并且是一個在實踐中不斷完善、不斷調整的過程。
境內留存不是要阻止數據跨境流動
《網絡安全法》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在中國境內收集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有人質疑,此規定會限制數據跨境流動并影響國際貿易。
該負責人表示,這個問題需要把握幾個問題:首先,此項規定是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對所有網絡運營者的要求,而且也并非針對所有的數據,只限于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這里的重要數據是對國家而言,而不是針對企業和個人。此外,對于確需出境的數據,法律作了制度上的安排,經過安全評估認為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個人信息可以出境。特別要說明的是,撥打國際電話、發送國際電子郵件、通過互聯網跨境購物以及其他個人主動行為,視為已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
他表示,《網絡安全法》關于數據境內留存和出境評估的規定,不是要阻止數據跨境流動,更不是要限制國際貿易。當今數據跨境流動已經成為經濟全球化的前提,是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的必要條件,國家網信辦愿同各國就此問題開展交流合作,共同促進數據依法有序自由跨境流動,充分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和國家網絡安全。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信息 數據 網信 信辦 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