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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輔導機構暗藏四大安全隱患 管理亂獲賠難
校外輔導機構暗藏四大安全隱患
法官提醒:非正規注冊的機構管理亂、獲賠難
高考、中考接踵而至,暑假即將來臨,又到了校外輔導機構的招生旺季。記者日前采訪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些校外輔導機構存在未備案、沒有正規經營場所、經營管理較為混亂等情況,給孩子的人身安全帶來一定隱患,家長選擇時須注意。
托管期間孩子骨折
機構未備案難追責
8歲的小王在托管班上課時,因與他人打鬧,造成左肱骨外髁骨折。公安機關相關記錄顯示,托管班老師稱,未看到誰推了小王,小王等家長來接時才去就診。隨后,小王家長訴至法院,要求托管班的開辦人劉某等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劉某等均不承認托管班是其開設,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該托管班未在教委進行備案;兩次房屋租賃協議均是以個人名義簽訂,并以個人名義支付租金;事發時曾在派出所接受詢問的教師未在該公司辦理社會保險,也無勞動合同。事發現場除了幾個未成年人,沒有老師看護、制止;事發后,老師盡管發現小王半蹲在地上,但沒有詳細詢問,致使小王在受傷后沒能第一時間就診。
最終,法院判決,應認定劉某等是該托管班的開辦主體,對本次傷害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具體比例以70%為宜,判決劉某等共同賠償小王各項經濟損失共計9萬余元。
四大安全隱患
危及未成年人安全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庭長甘小琴法官表示,由于機構硬件設施、教學質量參差不齊,在校外輔導機構中發生人身傷害事件,各方如何承擔責任常引發爭議。西城區人民法院經調研發現,近幾年未成年人在校外輔導機構發生安全事故的案件,呈現出文體活動傷害高發、設施設備致害多、非正規機構管理混亂等特點。
其一,設施安全隱患常致傷害發生。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法官陳樂表示,目前法律對營利性民辦非學歷教育的場所并沒有統一的安全標準和要求。實踐中這些校外機構一般是租借在商住兩用樓或普通居民住宅,甚至是地下室,設備簡陋,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其二,傷害事件多因同學間玩笑或摩擦導致。在西城法院受理的校外機構發生人身傷害案件中,一半以上案件是由于同學間的摩擦導致。此類傷害多發生在上課前或者課間休息時。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以及校外機構師資不足等原因,因同學間的摩擦造成傷害仍然是學生在校外機構發生傷害的主要原因。
其三,文體活動是傷害風險高發點。籃球、足球等體育活動要求參與者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應有一定的預知。參與者如因為違反規則產生損害,要自行承擔部分責任。而對校外機構而言,開展此類文體活動,如沒有規范的管理,易發生人身傷害案件。
其四,非正規注冊的托管班管理較混亂、獲賠難。陳樂介紹,當前一些托管班為個人開辦,租賃普通居民住宅,沒有經過正式的注冊和許可,設施簡陋,管理較為混亂,存在飲食衛生等安全隱患,易發生人身傷害事件。一旦發生損害,由于資質不全、責任不清等問題,家長、學生的合法權益難以有效保障。
法官建議:
保存相關證據以便有效維權
“規范校外輔導機構管理秩序,有助于進一步維護家長、兒童合法權益,幫助孩子健康成長。”甘小琴等一線法官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幾點建議。
首先,輔導機構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雙方權利義務,在發生糾紛時有據可依。同時,定期檢查設施,去除安全隱患。對于機構內未成年人接觸的各類設施尤其是風險高發的桌椅、運動設備等,要定期進行維護檢查。設置藝術、體育等特殊類的非學歷教育機構,需有滿足教學要求的專用教學設備。
其次,對年齡較小的學生給予更多的關注和管理。輔導機構應在教室和樓道內設置必要的監控設備,一旦發生糾紛,有據可查。事故發生后應迅速采取措施積極救治,就相關事故通知家長。有條件的輔導機構可設置醫務室或專業醫務人員,安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給予救治。對于開展體育運動項目相關培訓的機構,應建立相關安全保障制度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對于家長而言,法官建議應盡量選擇經過審批的正規輔導機構。送孩子到輔導機構前,應核實輔導機構是否具有營業執照及辦學許可證,一旦發生人身傷害糾紛,起訴時,確保有明確的訴訟主體;庭審時,正規輔導機構大多不會逃避訴訟;執行時,有較為明確的執行對象,便于查扣被執行人財產,有利于維護未成年人及其家長自身的合法權益。
此外,家長選擇輔導機構時不僅應注重教學質量,還要對輔導機構的教學環境和安全問題進行了解,將孩子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包伙食的托管班應核實其是否有衛生許可證,以保證孩子的飲食安全。
“一旦發生糾紛,應當保存相關繳費證據,以便有效維權。”法官陳樂表示,一旦發生意外傷害,家長應及時與老師溝通,調取事發監控錄像。對于參與夏令營這種較長時間離開父母的培訓活動,必須與帶隊老師保持聯系,及時掌握未成年人的信息,一旦發生意外,確保及時就醫,避免損失擴大。記者 熊琳 北京報道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校外輔導機構 管理亂 獲賠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