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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擬擴圍董事會試點范圍
作為本輪國企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董事會建設和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正在不斷深化。《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國資委獲悉,圍繞董事會建設,明年的改革力度將進一步加大,不僅試點央企數量增加,董事會職權也會進一步下放,把企業管理的權力交還給企業。
“國資委將把中長期發展決策權、經理層成員選聘權、經理層成員業績考核權、經理層成員薪酬管理權、職工工資分配管理權、重大財務事項管理權等6項權利授予企業董事會,其中包括不少突破和亮點。”國資委副秘書長彭華崗說,比如,董事會可以在主業范圍外確定1-2個新業務領域,進一步明確了選人用人中黨組織與董事會職責定位,董事會決定經理層成員業績考核結果和薪酬結構與水平,董事會制定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決定工資分配事項,等等。
不僅如此,為進一步提高對董事會及董事評價的科學性、有效性,國資委日前會同有關部門修訂發布了《中央企業董事會及董事評價暫行辦法》,對評價內容進行了完善。董事會評價主要是規范性、有效性兩個方面,評價指標由原來的13項精減為8項,進一步突出了對有效性的評價;董事評價主要是行為操守、履職業績兩個方面,董事評價指標由原來的12項減少到內部董事5項、外部董事8項。
據了解,國務院辦公廳4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17年,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國有獨資、全資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按照此前改革安排,董事會建設方面3項試點將在寶武集團、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和中廣核集團開展,市場化選聘經營管理者和職業經理人制度試點將在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國通號等中央企業的二級企業開展。
“董事會擴大試點的意義重大。自2004年試點以來,董事會不僅幫助央企實現了科學、民主決策,而且加強了對內部人的控制,從制度上約束了國企高管的權力,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權力尋租和利益輸送現象發生?!眹议_發投資公司有關負責人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
在不少央企人士看來,2014年開展的對4家中央企業落實董事會職權試點,積累了不少經驗。截至目前,102家中央企業中建立規范董事會的達到83家,占比超過80%;中央企業外部董事人才庫已經達到417人,專職外部董事增加到33人。各省(區、市)國資委所監管一級企業中有88%建立了董事會,其中外部董事占多數的企業占比13.1%。
毫無疑問,決定董事會作用和效率的核心問題就是經營層的選聘,以及能否有效執行董事會的決議。有央企人士坦言,中央企業董事會的權力仍沒有有效落實,董事會與國資委的權責邊界仍不清晰,“實現以管企業為主向管資本為主的轉變”還在探索過程中。
“國企在2004年之前就有董事會,這些董事會內部設置也是該有的都有,但董事會卻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表示,在出資人機構和國企之間沒有一個緩沖帶,作為出資人的政府經常直接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政企不分的現象很普遍。因此下一步改革的重點,出資人機構應該簡政放權,把該放的權、屬于董事會的權力,都交給董事會,包括三項最重要的權力,即聘任權、考核權和薪酬權。
對此,彭華崗表示,各中央企業和各地著眼于建立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國資委還通過試點,在一些重大問題上進行了積極探索。比如,在探索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有機結合的有效途徑上,試點企業一方面把黨管干部原則貫穿選人用人全過程,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在確定標準、規范程序、參與考察、推薦人選等環節,黨組織發揮了主導作用,董事會做好協同配合;另一方面,在選聘環節,充分尊重法律賦予董事會的權力,由董事會最終確定人選并簽署聘用協議,維護了董事會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目前央企市場化選人用人力度加大。據調查問卷統計,截至2016年底,中央企業集團及下屬企業中,由董事會市場化選聘和管理的經理層成員約占5.1%,其中,中央企業二級企業中,由董事會選聘和管理的經理層成員約占7.4%。省級國資委單位所出資企業及下屬企業中,通過市場化選聘并管理的經理層人員占14%。招商局、中國建材等50多家中央企業和上海、廣東等20多個省級國資委在二三級企業探索實施了職業經理人制度。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企業 國資 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