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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2017年06月21日 17:07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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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 5月2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統計局負責人就實施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實施條例?

答:一是全面有效貫徹執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的需要。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根據1983年制定的統計法制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統計法進行全面修訂后,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與修訂后的統計法不一致,需要出臺新的實施性規定。

二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計工作重大決策部署,使統計工作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需要。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統計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明確要求探索統計規律、健全統計法律法規,完善統計管理體制,改革統計制度方法,有針對性補上統計領域“短板”,加快健全新產業、新業態等新動能統計,加強社會領域統計,確保數據真實可靠,為國家各項決策部署提供科學支撐,更好服務宏觀調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在推動統計現代化上邁出更大步伐。

為此,國家統計局在廣泛征求意見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向國務院報送了實施條例(送審稿),國務院法制辦兩次書面征求有關部門、地方政府的意見,并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會同國家統計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實施條例(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

問:過多的統計調查活動既給統計調查對象造成負擔,又可能影響統計質量和效率,實施條例對此是否有考慮?

答:開展統計調查活動既要滿足國家宏觀決策對統計資料的需求,又要切實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提高統計調查的有效性和質量。為兼顧好兩方面的利益,實施條例從源頭上規范統計調查活動,主要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盡可能減輕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統計資料能夠通過行政記錄取得的,不得組織實施調查;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能夠滿足統計需要的,不得組織實施全面調查。

二是嚴格要求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機關應當就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征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的意見,集體討論決定;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進行試點。

三是明確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和備案的程序、條件和時限。避免各類統計調查項目內容重復、矛盾,并要求及時公布已經審批、備案的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四是明確國家統計標準的地位。為從根本上解決因統計標準不統一而產生的數據“打架”問題,規定國家統計標準是強制執行標準,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應當執行國家統計標準。

問:統計調查活動的組織實施是統計的重要環節,關系著能否獲得真實、有效的統計數據,實施條例對此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規范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對統計數據生產過程的控制,對于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具有重要意義。實施條例對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作了專章規定:

一是對統計調查對象履行報送義務提出明確要求。單位提供統計資料的,應當由填報人員及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個人提供統計資料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使用網絡提供統計資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對統計調查組織實施機關提出明確要求。組織實施機關應當將調查對象的法定填報義務、主要指標涵義和有關填報要求等向統計調查對象作出說明。使用網絡報送統計資料的,組織實施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組織實施機關應當對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的統計資料進行審核;統計資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顯錯誤的,應當由統計調查對象予以補正。國家統計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加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統計數據的監控和評估。

問:統計數據是公眾了解國情國力和社會發展狀況的重要途徑,實施條例對及時公開統計數據作了哪些規定?

答:統計資料既是國家宏觀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也是社會公眾了解國情國力和社會發展狀況的信息載體,一些重要的統計數據更是經濟活動的風向標,影響市場主體經營決策。實施條例對統計數據的公開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區分不同統計資料,明確公布主體及權限。全國性統計數據和分省統計數據,由國家統計局或者授權其派出的調查機構、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數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統計調查制度公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其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比照執行。

二是要求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為了使社會公眾了解統計數據生產狀況,更好地使用統計資料,規定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調查范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抽樣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

三是公布統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布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是需要對已公布的統計數據進行修訂的,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修訂后的數據,并就修訂依據和情況作出說明。同時,為充分發揮統計資料的作用,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實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共享。制定機關共同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可以共同使用獲取的統計資料。

問:對統計違法行為,實施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施條例依據統計法,進一步充實細化了統計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針對一些方面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監督不到位,甚至為了所謂“政績”,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指使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既造成統計數據失真又嚴重敗壞政府形象的問題,為依法嚴懲、堅決遏制統計數據造假行為,實施條例列舉了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具體情形和統計造假行為的典型做法,明確了法律責任:

一是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的,對相關的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二是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或者采用下發文件、會議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強令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統計機構、有關部門不執行國家統計標準、統計調查制度等統計規范,自行修改統計資料,違法公布統計數據,對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統計資料,包庇、縱容統計違法行為,對抗統計監督檢查、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等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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