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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廣告片十萬元 “四大神醫”是如何煉成的
律師說法
電視臺是否應擔責 賠償要有兩個條件
在“四大神醫”被揭露之后,不少人提出了疑問:播放這些名為電視節目實為廣告的媒體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2016年1月,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宣判過一起案件。
在這起案件中,王先生在吉林市電視臺科教農業頻道看到名為白鯊魚油的廣告,宣稱白鯊魚油有讓患者擺脫腦中風、腦梗塞、半身不遂、肢體麻木等功效。王先生按照廣告中的熱線電話撥打,花費3000多元購買了該款藥品,但拆開藥品后發現跟廣告中描述的并不一致,沒有治病的功效。王先生認為吉林市電視臺違法發布未經審批的廣告,虛假宣傳保健食品的治療功效,給自己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這個案件的關鍵問題是吉林市電視臺作為廣告的發布者,應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電視臺承擔連帶責任的兩個前提是: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害。
本案中,吉林市電視臺已經向王先生披露了經營者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及電話號碼。同時,王先生的母親并未服用白鯊魚油,即不存在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遭受損害的情形。最終法院認定吉林電視臺已構成虛假宣傳,但王先生并沒有舉證證明其購買的白鯊魚油對其本人或其母親造成了損害,故要求退還貨款3倍賠償的主張法院沒有支持。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通過電視購物出售的“藥品”往往都沒有藥品批號,“吃不好也吃不壞”,對購買者一般構不成傷害,因此消費者要求播放此類節目的電視臺進行賠償,難度很大。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說,2015年,我國修改了《廣告法》,當時之所以重點修改涉及醫藥類的廣告內容,是因為很長時間以來,各種虛假醫藥類廣告充斥各大小電視臺、廣播電臺。
《廣告法》修改之后,各種虛假醫藥類廣告有所收斂。但是,各種改頭換面的虛假醫療類廣告開始不斷推陳出新,這其中最為典型的、危害最大的就是,以電視節目或者廣播節目的名義出現的虛假醫療廣告。“以節目的形式出現,從專家的口中推薦出來,在觀眾或者聽眾看來就不是廣告了,相當于醫院的醫生給開的藥方。電視臺、電臺的公信力再加上節目中‘專家’的身份,足以讓很多觀眾、聽眾對于節目的內容信以為真,產生信任感”。
趙虎表示,按照《廣告法》的規定,廣告必須標明“廣告”字樣或者提示“廣告”,媒體也不得通過健康節目發布廣告。
在目前披露的一些節目中,電視臺作為“廣告發布者”是廣告行為的重要一環,也需要承擔罰款,沒收廣告費用、暫停廣告發布業務、處理責任人、承擔民事賠償等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如果電視臺知道廣告是虛假的但是仍然發布,工商管理部門可以沒收廣告費用,處以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最高可處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趙虎說,除了電視臺,拍攝、制作這些節目片的影視公司或者廣告公司,乃至劉洪濱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記者 王天琪 李鐵柱 實習記者 張曜麟)
編輯:梁霄
關鍵詞:廣告片 神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