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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因賭成貪”是堂生動的法治課
只因好賭,就利用職權向人索賄。近日,銀川市西夏區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顧某某提起公訴,顧某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6月21日澎湃新聞網)
近年來,被查處的“賭官”并非少數,他們因為好賭,進而迷失自我,走上貪腐的歧路,不僅輸掉“官帽”、斷了大好前程,也讓家人蒙羞、子女受累。按理說,這些案例理應讓人警醒,但“骨感”的現實告訴我們,總有個別黨員干部“管不住”自己,依然沉溺于賭博的“旋渦”無法自拔,為大家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課。
一場賭博幾家貧,后車誰鑒前車覆。在圣賢眼中,賭博為“惡道”,為“不孝”,為“惡政”。從古至今,大量實例證明:賭博是社會一大公害。涉賭容易戒賭難,人一旦染上賭博的惡習,即使你擁有萬貫家財,最終也會傾家蕩產、家破人亡。正如報道中的顧某某,原本有著令人羨慕的身份和地位,只因好賭,欠下賭債,只能鋌而走險,伸出罪惡雙手“以權撈錢”,成為一名令人唾棄的貪腐分子。
其實,我國諸多法律對于賭博和貪污受賄問題都有明確的界定和量刑標準。關于賭博,《刑法》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也明確規定,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實施賭博犯罪,依照刑法規定從重處罰。中紀委、中組部《關于嚴肅查處黨員和干部參與賭博的通知》中也對黨員和干部“參賭”的查處、追責等提出明確規定。關于貪污受賄,相關的法律法規更多、條款更細,查處也更嚴。但就是在諸多黨紀國法從嚴執紀、黨員干部“從重處罰”的大背景下,依然無法阻止個別干部“因賭成貪”,可見,在此類問題的背后不僅有干部個人的腐化墮落,也有單位、部門教育培養的“失責”和監管的“缺失”。
因此,要想徹底遏制干部“因賭成貪”,一是必須注重干部的再教育、再培養,強化干部思想道德修養,樹立正確“三觀”,督促每名干部自覺純凈“生活圈”“交往圈”,讓慎獨慎微成為每名干部的自覺行動。二是必須建立切實管用的監管機制,堅持懲防結合,做到常抓常治,要踐行好“四種形態”,讓“紅臉出汗”在平時,對問題苗頭早發現、早提醒、早“治療”,要堅持干部“八小時內”和“八小時外”的監管并重,讓干部形成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良好習慣,時刻做到防微杜漸。三要嚴格執紀、嚴肅問責,把干部“參賭”作為“四風”問題的一項重要排查內容,始終保持“零容忍”“零懈怠”高壓態勢,發現一宗查處一宗,絕不姑息,以此警示其他干部莫入“歧途”。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干部 賭博 生動 法治 干部因賭成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