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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才是“女童被浸水塘”的責任方
28日,網絡上四處流傳著一段虐童視頻。觀者無不為這個可憐的孩子揪心,同情孩子的遭遇,遣責婦女的變態行徑。視頻中,一名婦女用布條綁住孩子放入池塘里浸,且這名女子在訓斥孩子時頻繁提到“錢”字。該村莫主任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在27日中午2時許,施暴婦女姓周,曾被前任丈夫拋棄后患上了精神病,后改嫁到這個村子,被浸孩子是名3歲女童,是她與現任丈夫撿養的。(6月29日《玉林晚報》)
這名女童隨時都有被沉入水下的危險,即使婦女并非故意想淹死孩子,孩子也極可能從布條中滑進水中,若如此,則后果不堪設想,假如沒有幾位村民在旁邊阻止,很難料想事情會發展到什么程度。這名婦女的行徑的確令人匪夷所思,不管家里發生了什么事,孩子都是無辜的,哪能視孩子的生命如兒戲,用這種激進的方式來達到個人目的?因此,這件事最直接的責任方,應該是這名婦女。
但據村主任反映,這名婦女患有精神病,且近期已無藥可用,而她丈夫外出打工長期不歸,她心里有氣,就拿孩子來教訓。從這些現象可以看出,這名婦女或許面臨無錢可用的困境。這說明,她不應該為這事負全責,事情還反映出婦女兒童的留守之痛、貧困之痛,這部分責任應該由她的丈夫等其他人來承擔。
進一步分析就會發現,問題可沒有這么簡單。因為這位婦女雖長期患有精神病,可她近期沒有服藥,因此,她做出這些過激行為時,很可能處于發病狀態,她沒有承擔相關責任的能力。她作為一名精神病患者,身邊是需要有監護人的,但她不僅沒有得到監護人的照顧,反而自己還得單獨充當一名3歲孩童的監護人。她承擔了她無力承擔的社會責任,是導致這起事件發生的根本原因。
因此,這起事件最應該反思的,是對精神病患者的日常照顧與治療等問題。照顧精神病人,既有家庭成員的責任,也有基層醫療機構和村委會的責任。對于這樣一位貧困精神病患者,即使當地沒有能力讓她住院治療,至少應該確保她日常的藥品不間斷;即使無法對她實施日常監管,也應該確保有人在她身邊照顧她,或者得到更加頻繁的隨訪服務,至少不應該讓她充當一名3歲孩童的唯一監護人。
這些事情發生后,當地迅速通知其丈夫趕回家中,并將她送到醫院就醫,將孩子交由他人照顧,這樣處理也許為時未晚,但為了防范于未然,理應在平時就強化對她的關心與治療。更應該看到,這起事件表面看是這名婦女行為過激,其實是她長期得不到關心和幫助的結果,因此與其遣責這名婦女,倒不如對她處于困境的原因加以反思。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責任 孩子 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