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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化言行破壞正常社會文化生活秩序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解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舉了極端化的主要表現,其中,受極端主義影響“干預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言論和行為屬于極端化,必須予以禁止。
干預文化娛樂活動等極端化言行破壞正常社會文化生活秩序
“三股勢力”以凈化宗教為由,干預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有諸多惡劣表現和后果,比如:他們抵制現代或民族傳統服飾、音樂、舞蹈及詩歌;抵制正常的麥西熱甫、踢足球、打籃球、打排球、讀書、歌唱比賽等文化體育活動;穿著佩戴或使用帶有宣泄狹隘情緒的飾品、服裝和物品;以文化交流、語言學習等為名來傳播極端思想;干涉他人婚喪習俗,違背民族風俗習慣;抵制政府宣傳教育,破壞公共文化娛樂設施,打砸電視機、廣播設備設施等,拒絕收聽觀看正常的影視作品等等,這些言行對社會危害性極大。
文化是一個民族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力量。沒有文明的繼承和發展,沒有文化的弘揚和繁榮,就沒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實現。文化娛樂活動以及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是展示、傳播和浸潤現代文明和先進文化的重要載體與形式,而“干預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言論和行為破壞了各族群眾正常的社會文化生活秩序,嚴重侵犯了他人正當的合法權益,是一種明顯的極端化言論和行為。
干預文化娛樂活動等極端化言行社會危害性極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第五十一條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群眾正常的文化娛樂活動是自覺自愿、生活必需、合情合理、正當合法的日常行為活動,也是繼承發揚和發展繁榮優秀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方式和渠道,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干預文化娛樂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言論和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公民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利,破壞了社會文化生活的和諧秩序,是一種明顯的極端化言論和行為,必須予以禁止。
第一,這種言行阻礙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實現。這種言行背后的錯誤理念,容易造成群眾思想狹隘、封閉保守、固化偏見、自我邊緣;容易引發矛盾、升級糾紛、破壞和諧。同時,這是對國家和自治區改革發展穩定、民族宗教政策、經濟社會民生等重大決策和工作的公開抵制、是對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極大阻礙、是對地方文化事業發展的公然破壞,不利于地方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不利于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民生保障改善、民心相通凝聚。
這些言行擾亂了人民群眾正常的文化生活秩序,干擾群眾正常生活,造成人們思想混亂,不利于人們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也不利于信教群眾正常宗教活動的開展和正常宗教秩序的形成。其走向發展就是與“雙泛思想”、宗教極端思想同流合污,使得宗教狂熱、“三非”盛行,利用被歪曲的宗教教義來干涉干預婚喪嫁娶、教育、司法、行政,錯把極端當潮流,錯把濁流當源頭。這種言行嚴重干涉和限制了他人的行為自由,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正常文化秩序。
第二,這種言行阻礙了新疆工業化、現代化、城鎮化和信息化的進程。文化既是生產力,又是軟實力,還是重大民生。“干預文化娛樂
活動,排斥、拒絕廣播、電視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言論和行為是與現代文明社會的發展趨勢背道而馳的言行,脫離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背離了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不利于發展提升地域和民族文化自信與文化自覺。這種言行是對文化生產力的破壞,阻塞了人們獲取現代社會信息、共享現代文明成果、感受現代文化氣息的通道,阻礙了開展正常文化娛樂活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利于民族團結進步、宗教和睦和諧、文明交流互鑒、社會穩定發展。
第三,這種言行阻礙了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是社會發展的驅動力之一,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全面協調可持續。我們既要物質富裕,又要精神文明,既要生活小康,又要思想健康。小康社會既要物質小康又要精神小康,既要經濟小康又要文化小康,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既是經濟實力的強大,又是文化軟實力的強盛。《條例》中所列上述言行嚴重阻礙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步伐,阻礙了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屬于自我疏離、自我疏遠與文化不自信的思想表現,人為造成精神的沙漠、文化的孤島、思想的貧瘠,與現代社會文明進步、文化繁榮發展的要求格格不入。
第四,這種言行嚴重威脅意識形態領域安全。《條例》中所列上述言行是對國家和自治區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等的公開抵制,是對社會主流文化和信息傳播主渠道的拒斥,其結果必然導致出現大量對黨的方針政策不了解的“黨盲”、對國家政策規定不了解的“政盲”、對法律法規不了解的“法盲”、對文化知識不了解的“文盲”、對正確宗教教義不了解的“教盲”,導致教民、群眾乃至個別黨員信神不信黨、信教不信法,個別黨員干部不信馬列信鬼神,導致宗教情緒高漲、宗教氛圍濃厚、極端思想加緊滲透,嚴重威脅意識形態領域安全和國家總體安全。
干預文化娛樂活動等極端化言行必須依法追究嚴懲不貸
《條例》中所列上述言行具有諸多嚴重的社會危害,必須予以全面預防、遏制和消除。若涉嫌違反國家行政、治安、宗教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對社會管理、正常的社會秩序造成一定危害,還必須及時查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等予以追究和懲處。
干預文化娛樂活動等極端化言行必須予以全面預防、遏制和消除
在意識形態領域,我們一定要做好正面的宣傳輿論和教育引導工作。
一要堅持意識形態領域反分裂斗爭,堅決做好去極端化工作,不斷擠占、壓縮“三股勢力”及其思想的生存和傳播空間,鏟除極端思想產生的現實根源,阻斷極端主義傳播的途徑,強化輿論工作的引導力,增強受眾的鑒別力和免疫力,提高意識形態工作整體的戰斗力。
二要堅定占領宣傳思想文化陣地。宣傳系統尤其是主流媒體要堅定占領宣傳思想文化陣地,搞好主流媒體自身隊伍和能力建設,提升自身能力素質、加強內容審查把關、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水平。
三要多渠道開展宣傳教育。黨和政府的政策只有通過宣傳才能為群眾所了解,才能發動群眾、依靠群眾、服務群眾,要堅持大宣講、大統戰、大傳播、大融合,鞏固黨執政的群眾基礎,全力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群眾遠離極端,維護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
四要創新文化產品創作傳播的方式方法。提升文化服務和產品的質量、水平,多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多創作引起群眾共鳴的作品,多開發群眾樂于接受的節目,既要富口袋又要富腦袋,邊富邊教、寓教于樂。
五要堅決清除“兩面人”。既要集聚正能量,又要消除負能量,清除害群之馬,營造一個風清氣正、公平正義的社會環境。
另外,要做好群眾工作和民生工作。堅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部署的各項民族工作、宗教工作、統戰工作、民生工作,堅決落實“九大惠民工程”、深化“訪惠聚”駐村工作和“民族團結一家親”活動以及民族團結聯誼活動,吸引群眾堅決自覺搞好大團結、促進大和諧、奔向好生活,引導群眾與“三股勢力”作堅決斗爭。(文/自治區黨委黨校民族宗教理論教研部范玉顯)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言行 文化 秩序 條例 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