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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醉駕不立案不刑拘 公安分局原副局長再被告
南沙區公務員何某勇開公車撞死人后,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原副局長于廣輝,指使下屬不依法及時立案、不采取強制措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于廣輝一審被廣州中院以濫用職權罪判刑一年五個月,2016年1月刑滿釋放。日前,于廣輝又再次坐上被告席,檢方指控其濫用職權,對一宗涉嫌危險駕駛的醉駕案僅做行政處罰。
于廣輝今年61歲,原任番禺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因濫用職權罪被廣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5個月,廣東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去年1月刑滿釋放。然而,于廣輝日前再次坐上廣州中院的被告席,被控濫用職權罪。
據指控,2011年8月5日,國家公務人員何健某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廣州市交警支隊番禺大隊辦案民警經查認為,何健某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并建議對其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在該案呈送被告人于廣輝審批時,于廣輝于2012年6月12日違法作出對何健某罰款1500元、吊銷駕駛證6個月、扣12分的批示。番禺交警大隊據此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造成無法追究何健某的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廣輝無視國家法律,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庭審現場:辯稱因久不立案怕被檢察院追責
于廣輝對起訴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他辯稱,番禺交通大隊報給他時的意見是追究刑事責任。之所以做行政處罰的決定,是因為案發時,醉駕入刑才剛開始3個月,沒有具體的法律指引,區檢察院也沒有準備好,有些案件都沒有開始收。另外,于廣輝稱,考慮何健某是國家公務人員,也是執法人員,如酒駕入刑會失去工作,給家庭造成很大傷害,且何健某的醉駕沒有造成重大的危害。
“案發是2011年8月,拖了10個月才送交審批。這個案子本身有瑕疵,如移交檢察院,反而會被追究公安機關程序上的過錯責任以及為什么不依法立案。所以就按之前的交通法處理,不送檢察院了。”于廣輝辯稱。
公訴人問于廣輝該案有無人打過招呼?于廣輝答稱,何健某所在的環保局的一位領導有問過這個案件,“主要是了解情況,并沒有求情”。他強調,其并不認識何健某。
公訴人再問:“你還有無其他的酒駕案沒有依法審批?”于廣輝答:“沒有,就上次(判刑)的一件和這一件。我問了副中隊長黃某,為什么這么簡單的案子拖了10個月才送批,他說忘記了。他有責任,我也有我的過錯。”于廣輝說。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公務員醉駕 不立案 不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