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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支招:如何破解未成年人保護“責任稀釋困境”
保護是最好的預防
姚建龍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規定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和非歧視原則予以國內法化,同時針對我國國家親權意識缺失和不足的現狀,明確國家親權原則。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基本內涵是指關于兒童的其一切行為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非歧視原則,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是指不因未成年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享有權利的任何差別。
——國家親權原則,含義有三方面:一是主張國家居于未成年人最終監護人的地位,負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并應當積極行使這一職責;二是強調國家親權高于父母親權,即便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但是如果缺乏保護子女的能力以及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監護其子女職責的時候,國家可以超越父母的親權,有權也有責任對未成年人進行強制性干預和保護;三是國家在充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時,應當為了孩子的利益行事,即應以孩子的福利為本位。
“我國頻發的觸動人倫底線的未成年人悲劇性事件,反映出發現難、報告難、干預難、聯動難、監督難、追責難,這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姚建龍認為。
他給出建議,設置專門的“聯動保護”專章,將各主體保護整合形成統一、協調的體系,重點是建立包含監測預防、發現報告、應急處置、研判轉介、幫扶干預、督查追責“六位一體”的未成年人保護多主體聯動反應機制。
“保護是最好的預防!”他提出,《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還應確立系統化思維,應以困境兒童及未成年人受保護權為重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則應定位為建立獨立少年司法制度,將主要內容定位為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預防與處置。
他給出具體建議,在調整范圍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應主要規定臨界預防與再犯預防,而一般預防的絕大多數內容應當分離出去,納入《未成年人保護法》。臨界預防與再犯預防應當以“行為”為重心,具體而言是以未成年人的四類罪錯行為為重心:虞犯行為、違警行為、觸法行為、犯罪行為。
如何避免“一放了之”和“一罰了之”?建立保護處分措施體系總的方向應當是盡量限縮拘禁性措施,擴大社區性措施,建立社區性保護處分(多樣化)、中間性保護處分(社會化)、與拘禁性保護處分(單一化)為一體的保護處分體系。
他解釋稱,保護處分應以社區性處分為主,并以多樣化的設計來適應罪錯未成年人個性化處遇的需要。中間性保護處分措施即安置輔導,具體而言是指對于罪錯未成年人在給予社區性保護處分難以受到教育保護效果,但給予拘禁性保護處分措施又顯過嚴時,法庭可以裁定將該未成年人安置于適當的福利性社會機構中,如兒童福利院、流浪兒童救助機構等,亦可視情況安置于志愿家庭中。
編輯:梁霄
關鍵詞:專家 支招 未成年人 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