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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為醫療糾紛處理立規矩
《安徽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近日在省政府常務會議上獲得通過,并將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辦法》,發生重大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謊報、瞞報。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告知患方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患方要求協商的,告知其推舉不超過5名代表參加協商。
《辦法》規定,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書寫病歷。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篡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患方要求查閱、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病歷管理的規定提供。
患者及其近親屬的以下行為被明確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盜竊、搶奪、故意損毀病歷資料;在醫療機構擺設靈堂、焚燒紙錢、擺放花圈;在醫療機構違規停放尸體,阻撓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圍堵、強占或者沖擊醫療機構辦公、診療場所;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等。違反這些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同時規定,如果醫患雙方自愿通過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調委提出申請。患方單獨提出申請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醫調委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受理的,確定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不予受理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醫調委應當自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結,但也可適當延長時限。醫患雙方可以在賠償限額內自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如果患方提出的賠償數額超過賠償限額的,醫患雙方可以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調委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編輯:王慧文
關鍵詞: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 病歷 安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