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信息共享與版權保護矛盾嗎
近來,多家視頻網站、音樂APP(手機應用軟件)的影音資源因版權問題下架,引發坊間對新媒體版權保護的討論。其中,如何協調解決信息共享與版權保護的矛盾,值得深入探討。
“避風港原則”
為世界多國所接受
版權即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指的是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兩類。在對新媒體版權的基本認識上,主要存在兩類不同的認識邏輯:
一種認識邏輯更關注版權所有者的利益,提倡保護原創內容、維護版權權益、促進版權產業發展,反對打著“去中心化”“信息共享”的旗號模糊和淡化版權問題。這種認識延續了前互聯網時代的版權保護思想,認為新媒體內容的版權也應由版權方專有和壟斷。在這種認識邏輯下,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國際上紛紛出臺相關法律,共同應對網絡時代的數字化版權問題。
另一種邏輯則更關注社會公共利益,從信息自由主義出發,提倡網絡內容的自由流動和獲取,反對因版權保護制約信息流動。在這方面,可以提一提美國黑客亞倫·斯沃茲。他曾入侵學術期刊數據庫、聯邦法院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國會圖書館等,盜取本應付費獲取的內容后,面向公眾免費開放下載。在他的努力之下,美國科技界聯合起來反對《禁止網絡盜版法案》,使得“避風港原則”得以保留。該原則說的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被告知侵權后刪除相關內容,即可免于承擔侵權責任。這個重要原則,被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多國所接受,成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侵權訴訟中進行抗辯的重要理由。
隨著新媒體的發展,網絡原創內容被隨意轉載、原創內容被肆意抄襲等版權問題日益顯現。無論是主流媒體還是新興“自媒體”,對轉載不付費的態度都是矛盾的。在這個傳播本身幾乎等同于生存的時代,媒體既對難以獲取版權利益而耿耿于懷,但也認可轉載在提升影響力方面的積極意義。
與之相較,不打招呼的抄襲和“洗稿”行為則顯得更為惡劣。它意味著原創內容的署名權被完全剝奪,作品完整性亦蕩然無存。如果侵權方再用抄襲或“洗稿”后的內容去牟利,則更加令人難以接受。值得關注的是,一些微信、微博“大號”也加入了“洗稿”的行列。然而,由于維權困難,放棄維權最終成了大多數版權方的無奈選擇。
促進原創發展
實現信息良性共享
在推動新媒體版權保護的過程中,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完善法律法規非常重要。但現實問題是,隨著新媒體的飛速發展,各種新問題層出不窮,監管機制和法律法規相對處于滯后狀態。在此情況下,推動版權保護也可以發掘其他著力點。
一是加強內容分發平臺在新媒體版權保護中的作用,建立平臺之間的版權保護合作機制。
近年來,為了吸引和穩定作者隊伍、繁榮原創內容,各平臺在版權保護方面作出不少努力,有效扭轉了“一人原創、萬人抄襲”的局面。然而,一旦侵權行為是跨平臺實施的,平臺就很難幫助用戶解決侵權問題。與此同時,平臺為了繁榮內容,對自家用戶侵犯其他平臺版權的行為多少有些漠視,甚至縱容“做號黨”等灰色產業鏈的存在。究其根本,平臺實施的版權保護是以平臺利益為中心。因此,有必要強化平臺的自我監管與平臺間合作。
二是除了加強原創作品的獨特性和排他性之外,還應提高版權作品在形式、發布、傳播方面的技術壁壘,降低直接抄襲的可能性。
可以從提升技術壁壘的角度著力,降低作品的可復制性。以新聞類作品為例,由于作品產量多、涉及領域廣,被侵權的可能非常大。在這種情況下,圖文作品是否可以考慮用H5等網頁端產品呈現?深度報道、獨家新聞作品還可以進行一些交互性設置,提升抄襲門檻。此外,各類新聞產品有必要在提升產品附加值上付出更多努力,將重點新聞產品打造成具有較高辨識度的深度產品。
三是嘗試打造原創內容的交易系統,建立直接或間接面向作者付費的便捷機制。
建立以版權所有者為中心的新媒體版權保護機制,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在于財產權的保護,最簡單的表現就是在使用作品時如何向版權所有者付費。在一些轉載不付費現象中,部分是因付費機制不便捷而造成的。如果能夠有一個直接面向作者的付費機制,將有望部分解決這個問題。
此外,利用第三方轉付也是一個有效選擇。我國現有五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從事音樂、音像、文字、攝影、電影等作品的著作權服務,其中就有向版權所有者轉付作品使用費的內容。眼下可以考慮的是,能否對現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予以升級,或者另建類似機構,將新媒體原創作品和版權所有者納入其中,更好地把產業利潤合理分配給原創人。當然,付費也同時對新媒體內容的原創提出了更高要求。
今天,我們提倡以版權所有者為中心建設新媒體版權保護機制,并非是要褒揚信息壟斷、反對信息共享。良性的信息共享,不僅要讓用戶享受到數量更多的信息,而且要在有限的時間里,讓用戶享受到質量更高的信息。而這兩點都有賴于在新媒體版權保護的基礎上,促進原創作品的積極發展。
(作者為上海社會科學院新聞研究所新媒體研究中心主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版權 保護 作品 信息 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