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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當根據本市共有產權住房需求、城鄉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合理安排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及土地供應計劃中單獨列出、優先供應。
各區人民政府根據共有產權住房需求等情況合理安排共有產權住房用地,用于滿足本區符合條件的居民家庭及重點人才居住需求。其中,滿足在本區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應不少于30%。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根據中心城區共有產權住房需求和土地緊缺情況等,從城市發展新區統籌調配房源使用,促進中心城區人口疏解。
第六條 共有產權住房建設項目應當根據城鄉規劃要求,結合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進行項目選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配套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推動就業與居住的合理匹配,促進職住平衡。
第七條 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可采取“限房價、競地價”“綜合招標”等多種出讓方式,遵循競爭、擇優、公平的原則優選建設單位,并實行建設標準和工程質量承諾制。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市規劃國土委制定共有產權住房建設技術導則。開發建設單位承諾的建設標準高于技術導則標準的,相關管理部門應按承諾標準進行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并依法進行日常監督。
共有產權住房戶型以中小套型為主,套型設計功能布局合理,有效滿足居住需求。
第三章 審核配售
第九條 申請購買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的家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
(二)申請家庭應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
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第十條 申請家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一)申請家庭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或征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的。
(二)申請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轉出記錄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后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
(四)申請家庭有違法建設行為,申請時未將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等拆除的。
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應在購房合同網簽前書面承諾騰退所租住房屋。
第十一條 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工作由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組織實施,房源優先配售給項目所在區戶籍和在項目所在區工作的本市其他區戶籍無房家庭,以及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在項目所在區穩定工作的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
其中,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申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具體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等實際情況確定并面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網上申購,具體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網上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項目規劃方案復函后,向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開通網上申購的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準予開通網上申購并發布項目公告,網上申購期限不少于15日。
(二)網上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可在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開通網上申購期間內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提出項目購房申請,在線填寫《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等情況,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項目公告,準備相關證明材料。
(三)聯網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公安、地稅、人力社保、民政、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在申購期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市共有產權住房資格審核系統對申請家庭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對申請家庭在本區就業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的家庭,可取得申請編碼。
申請家庭可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查詢資格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資格審核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申請復核。
第十三條 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指導監督開發建設單位開展搖號配售工作。程序如下:
(一)搖號名單。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應按照職住平衡、家庭人口等因素進行優先次序分組,確定搖號家庭名單,并在其官方網站面向社會公示。
(二)搖號配售。共有產權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預售許可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后,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指導監督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進行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搖號應當使用全市統一的搖號軟件。搖號結果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和銷售現場公示3天。
(三)順序選房。開發建設單位應提前5個工作日,在銷售現場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發布選房公告,明確選房時間、地點、批次安排等。家庭按照搖號確定的順序選房,家庭放棄選房的,由后續家庭依次遞補。
(四)購房確認。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選房現場對選房家庭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留存相關復印件,符合條件的,將聯機打印的《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經申請家庭簽字確認后,一并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復核。復核通過的選房家庭可簽訂購房合同。
第十四條 申請家庭取得的申請編碼可申請其他項目,申請時須重新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對申請編碼進行激活。申請家庭情況有變化的,應及時登錄網站進行變更。市和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按規定重新進行審核。
申請家庭放棄選定住房或選定住房后未簽訂購房合同,累計兩次及以上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第十五條 共有產權住房搖號、選房過程和結果應由公證機構依法全程公證,主動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媒體監督,并可以邀請社會公眾現場監督。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公開選房后房源有剩余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發布遞補選房公告,并組織其他搖號家庭依次選房。
開發建設單位遞補選房后滿6個月,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統籌調配給其他區進行配售。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住房 產權 家庭 購房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