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請假費”背后暴露市場法治的孱弱
請一天假要向超市交50元請假費!昨天,該超市促銷員余女士稱,4個月前,她被公司派到青山一家超市當促銷員,工資由葆春公司發放,葆春公司委托超市對她進行考勤考核。最近,她老公生了重病,孩子沒人照顧,她向葆春公司請事假9天,獲批。她拿著公司簽發的文件,去找超市賣場主管,申請從9月21日到29日期間請事假9天。該主管說請假可以,但得按50元錢一天標準交請假費(據9月24日《武漢晚報》)。
在一般企業單位工作,請假期間不發工資和相關福利待遇,員工基本沒有異議,所謂“不干活不拿工資”,但有事請假不拿工資反而還要“倒扣”,這就讓人難以接受,不僅情理上無法說通,更明顯有悖相關勞動法規。但現實企業中,類似余女士這樣請假一天交50元請假費的現象還并不算個例,有些企業除非遇到國家法定假日或企業放假,員工是不上班不拿工資,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雖然沒有要求員工交納每天50元“請假費”,但卻是“請假一天倒扣一天”,如果員工在一個月里請假半個月,實際上班工作的半個月也就成了“義務勞動”。
盡管企業這種做法既不合理更不合法,但卻因為“有言在先”,在員工入職之前就以“企業規定”的形式告知員工,因此,大多數情況下,員工明知“虧得慌”也不得不選擇默認,再加上求職不已,除非迫不得已,員工絕不敢輕易請“事假”。筆者太太就如余女士從事的工作相同,據筆者所知,企業招聘的產品促銷員進入超市工作,雖然所有工資福利待遇全由招聘企業車承擔,但管理權卻歸超市,不僅要負責企業產品的促銷,還需要服從超市主管的統一調配使用,其中就包括請假、休假的安排。如果員工有事請假或違反超市管理規定,超市會直接對促銷產品的企業進行處罰,也幾乎沒有任何經銷企業敢于得罪超市。如果余女士不向超市交納9天450元的“請假費”,注定會影響葆春公司與該超市的合作關系,而春葆公司在強勢的超市面前,選擇妥協的概率也基本沒有懸念。
其實,無論企業對員工“請假倒扣工資”,還是像余女士這樣交納每天50元的“請假費”,均涉嫌違反國家勞動法規,即便是“有言在先”或出自企業內部規定,違反國家法規的“有言在先”或企業規定,其本身就不具法律效力,但在極不平等的勞動關系與市場主體面前,弱勢一方很難承受依法維權的后果,就余女士的遭遇而言,她完全可以拒交“請假費”,甚至可以依法主張超市廢除這種不合法的規定,也注定會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勝利”的結果卻很可能要搭上自己的崗位工作。同樣,余女士雖然工作在超市,但工作和勞資關系卻在春葆公司,春葆公司對余女士既有絕對管理權,在遭遇超市不公正對待時,更有義務維護自己員工的合法權益,但最終結果可能會因為得罪超市而失去一條重要銷售渠道,其維權的后果無論對余女士還是對春葆公司,都注定是難以承受的代價。
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請假費”背后,暴露的卻是市場法治的孱弱,在市場形成的優劣態勢面前,出于弱勢的一方,往往不得不考慮維權成本的難以承受而選擇委曲求全,而處于市場強勢的一方,往往又會因為違法成本過低而“得寸進尺”。筆者以為,政府勞動監察和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對企業履行監管職責和完善市場法治過程中,更應當著眼于“良法善用”,任何法規只有通過“抑強扶弱”才能最充分彰顯他的公平正義,這不僅是辯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打開普通員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最有效方式。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超市 員工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