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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放貸取得利息免增值稅
新華社北京11月6日電(楊學嘉、郁瓊源)為推動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范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
9月2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采取減稅、定向降準等五項舉措,激勵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
除了免征增值稅政策范圍擴大以外,享受免稅的貸款額度也由單戶10萬元擴大至100萬元。通知明確,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通知強調,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通知還提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此外,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企業 金融機構 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