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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留置期限擬最長半年
《監察法(草案)》昨起公開征求意見
監察機關留置期限擬最長半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7日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草案共10章67條,對監察機關的監察范圍、職責、權限、程序等都進行了規定,同時明確了對監察機關和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等。
制度
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
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是最高國家監察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
各級監委會可以派出監察機構和專員。
根據草案,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制定監察官等級設置、評定和晉升辦法。
此外還明確,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范圍
監察機關對六類人監察
草案第12條明確,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六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企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在范圍上,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監察事項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監督
留置期限屆滿不解除可申訴
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它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草案專章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其中明確,對監察人員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受請托人應當及時報告并登記備案。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特定行為,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該機關申訴。
這些情形包括四種: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而不解除的;貪污、挪用、私分、調換以及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申訴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查,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權限
監察機關可采取技術調查措施
草案賦予了監察機關收集證據、詢問證人、查詢、凍結、搜查、扣押等權限。
據草案,監察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
此外,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案件涉嫌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草案還明確,監察機關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但要交有關機關執行。
“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時,根據需要,履行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職責
據監督、調查結果作四類處置
草案對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和職責進行了明確。
主要職能有三項,即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包括監督、調查和處置。
草案提出,監察機關據監督、調查結果作出四類處置。
分別是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決定。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權限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除上述三種外,還可以移送起訴。
移送
檢察機關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草案規定,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被調查人、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依法對被移交人員采取強制措施。
案件移交到檢察院之后,情況不同,檢察機關采取的措施不同。
其一,檢察機關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其二,檢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其三,對于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征求監察機關意見并報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
建議
移送時可提出從輕、減輕處罰
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對接,不僅僅是將案件移送檢察院。草案明確,兩種情形下,監察機關可以在移送檢察機關時提出從輕、減輕處罰的建議。
其一,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退贓、減少損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其二,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積極檢舉、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重要證言的。
但前提是,“經監察機關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本版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留置
可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草案中,篇幅最重的是“監察權限”章節,共用了16條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調取證據、訊問、詢問、留置、查詢、凍結、搜查、扣押等。
最引人關注的即對“留置”的規定。據草案,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同時,草案提到,對涉嫌行賄犯罪或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也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上下級間是“領導”關系
草案明確,監委會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系。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這一點,在采取“留置”措施時,也有所體現。即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
一個細節是,上一級對“留置”的把關有區別,省級以下的監察機關是需要上級“批準”,而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則是上級“備案”即可。
留置時間可以延長一次
草案明確,“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留置能折抵刑期。“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同時,草案還保證了被留置人員的權利,即“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字。”
編輯:曾珂
關鍵詞:監察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