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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穎 朱俊亭:開放政府數據助社會治理轉型
作者:湖北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王穎 朱俊亭
現在,政府數據已成為社會治理中的基礎要素,開放政府數據不僅可以創造巨大的經濟社會效益,也將助力傳統社會治理模式的現代化轉型。
國務院關于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發布,標志著我國大數據開發已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政府是我國大數據資源的主要擁有者,掌握著豐富的社會數據資源。根據國情和社會發展需要,適時、適度開放政府數據就是實施大數據戰略的重要舉措。現在,政府數據已成為社會治理中的基礎要素,開放政府數據不僅可以創造巨大的經濟社會效益,也將助力傳統社會治理模式的現代化轉型。
開放政府數據之必要
開放政府數據是社會治理轉型的現實需求。社會治理轉型是對傳統治理目標和治理方式的創新,政府數據開放及其平臺建設,可以拓寬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渠道,實現由政府主導、社會自我調節和公民自治之間的良性互動。政府與社會各階層、各社會組織的協同合作,需要有序的社會參與和開放包容的政治環境,政府數據開放為實現社會治理轉型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有利于喚起公民的責任意識,從而激勵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主動參與社會治理。政府數據是產生于行政機關的政務信息載體,它包含了人口、交通、自然資源等基礎信息數據和科教文衛體等公共信息資源。政府數據開放有別于政府信息公開,其目的不只局限于民眾監督政府的行政行為,而是要讓政府實時掌握更多社會運行動態,依據數據變化調整治理方式。一方面力求在發展中維護社會穩定,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共安全;另一方面應用數據對社會資源進行有效整合,將政府數據轉化為為民服務的現實價值,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社會治理轉型促進政府數據進一步開放。在傳統的以政府為中心的社會管理體制下,政府數據信息的流通渠道并不暢通,民眾與政府之間存在信息壁壘,導致民眾不了解行政程序,無法監督行政行為,利益訴求也無法表達,更談不上參與社會治理。社會治理轉型則要求政府轉變職能、建立多元溝通協作的治理機制,而各類治理主體參與社會治理,必然要求平等享有政府數據的知情權和使用權,在社會認知水平提升后,也自然會要求增加社會治理的透明度,因此政府必須打破數據鴻溝、實現數據開放才能滿足民眾的權利需求。多元社會治理主體在參與社會治理時,如果借助大數據技術的支撐,就能顯著提高社會危機的主動預見能力和快速應對能力,同時為民眾生活提供更便利的服務。政府開放的數據不僅是行政數據,還應包括社會保障、城市建設、經濟發展等全方位的數據資料,不僅可以直接為公民提供便利服務,也可以為企業、科研機構、公益組織等提供數據應用的支持,間接服務于社會治理。政府數據開放與社會治理轉型是雙向影響、雙向促進的,社會治理轉型需要政府開放數據,政府數據開放又進一步推動社會治理轉型,提升社會治理能力。
開放政府數據須破解難題
構建政府數據開放平臺是促進政府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共享和普惠大眾的便捷化、智能化服務方式,也是社會治理轉型,精準約束公權力的重要舉措。當前我國政府數據開放平臺的建設剛剛起步,地方政府已做了許多有益的探索,但全國性的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臺尚未建成。政府數據開放平臺為民眾提供的數據服務功能,覆蓋了國計民生的各個方面,部分平臺還搭建了跨部門整合共享體系,使政府服務民眾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政府職能轉變初見成效,社會治理的精準性進一步提升。隨著大數據技術的進步,地方數據平臺逐漸趨向于集中式整合,跨省份的一體化數據平臺也在積極探索中。
盡管我國政府數據開放已取得初步成就,但在整體數據管理、服務、交流以及數據隱私保護、數據社會治理文化建設等方面仍需要繼續完善。其一,技術上的限制導致政府數據開放平臺缺乏通用的技術標準和使用規范,造成數據不夠全面、更新滯后等,影響了政府決策和風險防范水平。而反饋、咨詢等個性化功能供給不足導致數據平臺的互動性不強,多方協作的社會治理格局尚未形成,影響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其二,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政府數據開放的專門法律,在國家政策層面僅有一個國務院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在地方上也僅有幾個大數據應用的地方性法規,在數據的隱私保護、商業使用方面仍然存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對政府大數據的開放缺乏約束力和制約力。其三,政府數據開放尚未形成共識,缺少利用政府數據參與社會治理的文化環境。部分民眾對政府數據的開放認識不足,而在行政組織內部,由于權責界限不明確,部門利益不同導致對數據認知偏差,部分工作人員對政府數據開放產生消極抵觸情緒。
開放政府數據的路徑選擇
首先,要完善政府數據開放平臺建設。為促進社會治理的現代化轉型,必須加強對大數據核心技術的研發,保障政府數據為社會治理服務的能力。完善政府數據的基礎設施建設,尤其要優化經濟較落后地區的網絡建設,整合分散的政府數據信息,構建全國性的政府數據開放平臺。優化政府數據結構,提高數據收集、處理和開放共享的智能化水平,及時更新數據,減少無效數據和虛假數據的干擾,提高政府數據的價值密度。及時彌補大數據人才的不足,培養、挖掘復合型人才,滿足政府數據開放的技術需要。
其次,建立數據開放的法律政策保障機制。隨著社會治理的多樣化、精準化、專業化發展,政府數據不僅在政府部門之間流動,而且對社會的開放程度也會不斷提高。完善的法律政策體系是政府數據開放安全高效的根本保障。盡快通過立法程序將政府數據開放管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出臺專門的數據安全法,明確政府數據管理部門的職責,規范各類數據的存儲使用和開放程序,對危害數據安全的行為予以法律制裁,以明確條文規定厘清民眾隱私、商業秘密、國家機密與數據開放的界限,發揮法律政策宏觀引領的作用。
再其次,構建政府數據開放的文化環境。政府是數據開放的規劃者,但由于行政機關存在條塊分割,缺乏跨部門數據整合共享的意識,所以要營造開放政府數據的文化環境,政府工作人員不僅要履行數據開放的職責,還要轉變職能,鼓勵公民積極參與數據監督和數據治理,鼓勵企業、個人深度開發各類政府數據,將數據資源轉化為經濟價值和社會收益,提高利用數據處理社會危機的效率和社會治理的綜合能力。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數據 政府 開放 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