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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將按最高上限征收環境保護稅
新華社北京12月1日電(烏夢達、邰思聰)記者1日從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了解到,北京市征收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法定最高上限。
據介紹,《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統一確定為12元/污染當量,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統一確定為14元/污染當量,兩項均為法定幅度上限。
據了解,北京市排污費此前由環保部門征收。2016年,北京市排污費收入6.13億元,但大氣污染治理投入達到165.6億元,水資源保護投入達176.6億元,排污收費金額遠低于環保投入,難以體現“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由現行征收排污費改為征收環境保護稅;原由環保部門征收的排污費,改為由地稅部門征收環境保護稅,環保部門負責對污染物進行監測管理。
《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提出,到2020年,北京市大氣中細顆粒物(PM2.5)年均濃度下降到56微克/立方米左右,到2035年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根本改善;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77%,到2035年達到95%以上。從高確定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將加快治理突出的環境問題。(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征收 環境保護 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