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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計委:中醫診所不得提供西醫西藥服務
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了《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指出規定中醫診所不得提供西醫西藥服務,并非所有的中醫藥服務都可以開展,對所開展的技術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不得在中醫診所開展,如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注射劑、穴位注射等。
中醫診所不得提供西醫西藥服務
《中醫藥法》第十四條規定:“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范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范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范圍開展醫療活動。”《暫行辦法》所指的中醫診所,是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藥事服務的診所。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服務范圍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不適用本辦法。一是規定中醫診所不得提供西醫西藥服務;二是并非所有的中醫藥服務都可以開展,對所開展的技術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不得在中醫診所開展,如中醫微創類技術、中藥注射劑、穴位注射等。
備案中醫診所負責人要去的執業醫師資格
《暫行辦法》從舉辦中醫診所的人員資質、診所標準、名稱、環保消防要求以及不得舉辦診所的情形等方面規定了舉辦備案中醫診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是規定了診所主要負責人的基本要求。對于經考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考慮到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全國40個地市和甘肅全省開展的鼓勵社會辦中醫的試點工作中,已允許將執業年限由5年調整為3年,結合國務院“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在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中規定“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后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3年”。對于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應當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二是規定中醫診所的舉辦應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
三是中醫診所的名稱應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四是舉辦中醫診所應符合環保、消防的相關規定。
五是舉辦中醫診所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同時,明確了不得舉辦中醫診所的情形,即《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情形。
本文參考資料: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官網《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編輯:趙彥
關鍵詞:衛計委 中醫診所 不得提供 西醫西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