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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辦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人員編制情況、辦公與業務需要等,編制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保障規劃,優化辦公用房布局,具備條件的逐步推進集中或者相對集中辦公,共用配套附屬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駐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有效保障上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從嚴核定面積。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制定和完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并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調劑、置換、租用和建設。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需要配置辦公用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優先整合現有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
第十三條 采取置換方式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確保符合辦公用房各類功能要求,并按規定組織資產評估,置換所得超出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置換所得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置換舊房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置換新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建設審批程序。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四條 無法調劑或者置換解決辦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場租用,但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需租用辦公用房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后,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或者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后,統一租賃并統籌安排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租金標準,并實行標準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 無法調劑、置換、租用辦公用房,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可以采取建設方式解決,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從嚴控制,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購置。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統一申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
中央國家機關本級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廳(局)級及以上單位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廳(局)級以下單位的項目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審批權限分別負責審批,其中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項目,申報前應當由歸口的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具必要性審查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其他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和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委托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應當通過政府預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贊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不得讓施工單位墊資,嚴禁挪用各類專項資金。
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辦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資產的,應當向財政部門申報新增資產配置預算。
第十七條 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應當在搬入新辦公用房后1個月內,將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騰退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不得繼續占用或者自行處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辦公用房 黨政機關 機關 管理部門 事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