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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司法解釋出臺 5種情形醫生可決定救治措施
以往,醫生遇到急需采取搶救措施的病人,常因種種原因不知所措,想救又不敢救,生怕出意外,給自己惹麻煩。因而多數醫生只好采用自保措施,按部就班等完善相關程序后才采取搶救措施,而此時卻可能耽誤了搶救時機。記者了解到,在惠州的公立醫院,不少急診科醫生對此感到困擾,“想救不敢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醫療機構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時的緊急救治、醫療美容損害責任糾紛法律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等焦點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
其中,司法解釋規定5種情形屬于“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在緊急情況下,不需等患方書面同意,醫生可以自行決定采取救治措施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包括近親屬不明的,不能及時聯系到近親屬的,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上述5種情形,醫療機構自行采取措施的搶救行為將受法律保護。司法解釋規定,在以上情形下,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將不予支持;同時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怠于實施相應醫療措施造成損害,患者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新的規定為醫生在搶救時拋除了雜念”,一位不愿具名的急診科醫生告訴記者,新的司法解釋既保護了醫生救死扶傷的擔當,也約束了醫生救治過程的不作為,不僅有利于指導實務操作,有利于規范醫療機構行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下患者得到及時救治。
此外,當發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時,司法解釋規定,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這厘清了糾紛發生時醫療機構和患者的舉證責任,有助于緩和醫患矛盾”,另一家醫院的急診科負責人對記者說,新的規定既保護了患者,也保護了醫療機構。
編輯:趙彥
關鍵詞:醫療損害 責任糾紛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