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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緊誰污染誰買單制度籠子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8年1月1日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在全國試行(12月18日《人民日報》)。
在全國全面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是在總結吉林等7個省市試點改革經驗基礎上作出的重要部署。這一制度改革既為下一步推動相關立法奠定基礎,也為“誰污染誰買單”真正落到實處提供基本制度遵循。
在生態環境損害方面,現有的行政處罰、刑事追責還無法解決受損環境的治理問題,這有賴于通過民事賠償來予以解決。而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落實上,以往由于賠償權利主體不明、責任不清,把本應由污染企業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轉嫁到了公共財政上??梢哉f,該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沒有主動行使其權利、本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人沒有擔負起相應的損害責任,最后陷入了“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怪圈。如此并不利于從源頭上解決生態環境污染問題。
通過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問題,構建起“誰污染誰買單”的生態環境治理制度體系,能夠在民事責任方面讓污染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也能夠讓受損環境治理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如2015年10月21日,山東省章丘市普集鎮某廢棄煤礦井發生的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最終6家被告企業被判決支付生態修復費用1200萬元。
全面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重點在于落實三點,即誰來索賠、向誰索賠、怎么索賠。方案對此雖有具體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層面還有不少細節需要完善。例如,在索賠主體的職責劃分上,有必要細化國土、環保、城建、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行使索賠權的權力責任清單,既要防止陷入“九龍治水”的困局,也要避免“打亂仗”式的重復索賠和選擇性索賠。又如,在確定賠償義務人前,首先要確定該環境污染事件是否屬于依法應當追究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今后,有必要建立精準識別機制,凡發生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的,相關職能部門就應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追究識別程序,由專門部門和專人負責審核并提出具體意見,防止該啟動索賠程序的沒有依法啟動、不該啟動的又被錯誤啟動,最大限度地防止索賠啟動上的隨意性或選擇性。再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如何有效防止“多頭鑒定”“重復鑒定”“花錢買鑒定”的問題,以及賠償款項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是一案一公開還是集中公開、由誰公開的問題等,都是改革中需要不斷摸索、不斷創新、不斷健全的重點所在。
毫無疑問,此項改革越深入、越徹底,“誰污染誰買單”就越能真正落到實處。這需要各地在改革中強化責任落實,也需要借助第三方力量破解其中的難題。此外,還有必要通過公眾參與形成改革的整體合力,讓“環境有價、損害擔責”成為全員共識。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生態環境 損害賠償 責任 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