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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這些新規將施行:導游不得強迫購物
全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將施行;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中小企業發展保駕護航;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改;“服役”近30年標準化法完成“大修”;公共圖書館這四類服務全免費;導游不得擅自變更行程、強迫游客購物;外賣商戶應有實體店;央行調整車貸政策……2018年1月1日起,一批新規將施行,影響我們的生活。
全國開征環境保護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該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該規定表明:不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居民個人不屬于納稅人,不用繳納環境保護稅。
與現行排污費制度的征收對象相銜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是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應稅污染物。具體應稅污染物依據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的規定執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將施行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6月27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法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長制的相關內容。
新修改的法律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中小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2017年9月1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新促進法)正式頒布,并將于2018年1月1日實施。據了解,新促進法是在2003年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基礎上進行修訂。
在我國,廣大中小企業集中在傳統產業,處于產業鏈的中低端,轉方式、調結構任務十分艱巨。同時,受到近年來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影響,中小企業普遍面臨勞動力成本上升、原材料價格上漲、融資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問題,生存與發展的壓力不斷加大。因此,原法實施10余年來在一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當前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
反不正當競爭法:鼓勵保護市場競爭加強互聯網領域規制
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中的一部重要法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隨著時代的發展,一些妨礙公平競爭的新現象、新問題相繼出現。此次修訂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后時隔24年的首修。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當前市場競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規則,相關規定更加明確、具體、便于操作,并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夠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有利于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服役”近30年標準化法完成“大修”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1月4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標準化法。新的標準化法將于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對于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意義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頒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新修訂的標準化法全文共六章45條,分為總則、標準的制定、標準的實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新修訂的標準化法對標準的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作了全方位、全過程的規定。法律規定,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公共圖書館法:這四類服務全免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圖書館法》是國家層面公共文化領域的第一部專門法律,其中涉及的公共圖書館服務、建設等舉措引發關注,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公共圖書館法》的研究制定從2008年年初正式啟動。今年4月,法律草案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過二審,法律于今年11月4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正式頒布。
此次《公共圖書館法》對公共圖書館的建設、運行、服務、管理和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尤其是在免費服務方面,提到了四類:分別是文獻信息查詢、借閱;閱覽室、自習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培訓、展覽;國家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核安全法:“嚴”字當頭確保絕對核安全
9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該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展核事業,必須保障核安全;保障核安全,必須完善核安全立法。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也與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公共利益休戚相關。核安全法作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證核安全、應對核事故、保障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健康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以及推動我國的核事業健康發展,都至關重要。作為我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準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法官法、檢察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改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進行修改,該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導游 施行 標準 安全